聊民法典18:姐姐为弟弟垫付医疗费用,有权要求弟弟和弟媳偿还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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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18:姐姐为弟弟垫付医疗费用,有权要求弟弟和弟媳偿还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不是从来就有的,这是社会进步后才有的法律确认和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具体内容详见《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我国目前尚未就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单独立法。

民事层面的法律,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一部分的内容。

现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的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民法层面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具体还是需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断细化才能真正产生良好的实际效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详见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运行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由法律来确定,而非通过意思自治确立物权种类和内容。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关于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关于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关于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动产、不动产的法律定义,在民事法律领域里,只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里有明确规定。

《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但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后,现行《担保法》将失效。可是,《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另外,由法律规定,不排除某些法律中有类似“当事人约定的以外”之类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关于征收与补偿,我国目前没有单行的法律,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级别的法规仅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关于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现实中,很多的征收补偿,都是会形成具体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因此,还涉及到合同法律相关的理解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行使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得以实现。

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这是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在其民事权益被侵权人侵害构成侵权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权利也是一种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是,在侵权责任里,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

例如,姐姐为弟弟垫付紧急医疗费用,然后姐姐向弟弟及弟子的配偶索取这部分费用,就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请求权。

又比如,有个案子,是某公司为了社会稳定,向地方政府申请经费,然后垫付某公司欠付工人的工资的,然后向某公司索取返还,这也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请求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民法典》此处,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式的立法,而是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立法,原因也是各类知识产权统一定义太难、而世界又变化太快。这种立法方式,也符合较为普遍的做法。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主要规定在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2010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主要规定在专利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200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商标;

主要规定在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2019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四)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五)商业秘密;

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原来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中。

现在,《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根据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定义,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七)植物新品种;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为未来预留的开放式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详见第六编“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其他投资性权利,包括购买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兜底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则性条款,要等待未来立法细化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目前,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意思,而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不合法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根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生产事故,果实自落以及时间经过等。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法自愿原则在行使民事权利中的体现。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依法、依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这条规定可能更适合放到第一编的第一章“基本规定”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小结:《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之第五章“民事权利”,与现行《民法总则》内容一致。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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