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406篇文字
聊民法典11:公司已经注销登记,为什么法院认为法人还没有终止?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这是第一编第二章“自然人”的最后一节。
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放在“自然人”一章里,意味着它们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或者说,它们不具有组织性,民法上仍视它们为自然人的某种变化形式。
比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家庭”不是组织出来的,是血缘拟亲等形成的。农民个人也不能自由组织形成农户,只能依据血缘婚姻等因素形成家庭,进而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1978年全国个体经营者只有14万人,到2018年10月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7137.2万户增长了500多倍。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可以”,意味着字号不是法律上必须的。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目前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制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公布,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6年2月6日。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第二编物权之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之第十一章,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供家庭成员使用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得是较严的。一般来说,除非是分家,即分门立户、完全不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同时也不分享承包家庭的收益的,才能认定为不再承担原所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
小结:《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之第二章“自然人”之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现行《民法总则》内容一致。
第三章 法人
法人,这个词语是和自然人相对称的。法人的人格,是法律赋予或确认的。
法人这个法律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近现代才最终被确立起来的,并且流行于各国。民法上的法人制度,从学术研究来看,还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起来的,起源来自于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现行的法人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慢慢建立和成熟起来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本条是我国法律对于“法人”的定义。
在这个定义中,关于独立性,是近几年法律实务和学术上的一个热点话题。近几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以及各级法院的相关案件裁判中,关于“公司人格否定”的案件经常发生。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中,就规定了,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成立法定原则,即法人的种类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法人的成立条件、程序也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这和物权法定原则是类似的,即非依法律规定,法人不得成立。
非依法成立的法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就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在“兰州元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秦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院就以此为法律依据认定涉案的一个合同没有成立,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原材料购销合同系元丰公司与景泰县建成石料厂所签,但合同签订至今,景泰县建成石料厂仅在筹备之中,未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其并非依法成立的法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元丰公司与景泰县建成石料厂虽然签署原材料购销合同,但该合同实际并未成立。
“法人成立的具体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成立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存在差异,民法总则授权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具体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成立”,不是“登记”。有的法人登记才成立,有的无需登记可成立。
“终止”,不是“解散”。比如,公司解散后,不是立即终止法人主体资格,后续还需要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比如,在公司合并这类事务中,常见的是3种方式:控股式合并,吸引式合并,新设式合并。在这3种方式里,相关法人主体的留存情况是不一样的。
在控股式合并中,一方购买另一方的股权达到控股的效果,双方法人主体资格均继续存续。
在吸引式合并中,被合并方将其资产和负债转入合并方,被合并方注销其登记,法人主体资格消灭,但合并方法人主体依然存续。
在新设式合并中,双方共同新设一家公司企业,将双方的资本和负债均转入新设企业,原双方公司均注销,主体资格消灭。
在名为各类公司改制的事务中,可能有各种不同的方案,要注意分析和区分这其中的不同。比如,在下面这个案件中,改制就没有消灭企业的主体资格。
在(2018)辽02民终417号判决书,有这么一节关于“公司改制”的事实:
1997年12月6日,大连亿达总公司向甘井子区体制改革委员会申请将其改制设立为大连亿达集团有限公司,并由改制后(公司)对大连亿达总公司目前的债权债务全权负责,出具了《关于大连亿达总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制的请示》。1997年12月11日,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作出大体改委发[1997]100号《关于大连亿达总公司实施公司制改制的批复》,同意大连亿达总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公司名称为大连亿达有限公司。鉴于该公司改制后将作为组建的大连亿达集团的核心企业,公司改制可与组建企业集团一并办理,公司改制后名称为大连亿达集团有限公司。之后,1997年12月12日,大连亿达总公司被注销。
特别注意最后,这家公司被注销了。
那么,大连亿达总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算是消灭了吗?
依照通常的理解,一家公司在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了,那么就意味着主体资格消灭了,似乎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回头再看一下《民法典》这个第五十九条,会发现法律用的不是“注销”这个词语,而是“终止”这个词语。
而且,在民商事领域里,凡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简单化地去套用一些定律。
在这个案件里,关于大连亿达总公司的改制,在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批复里,对于整个改制过程是有一个详尽的描述的,特别是“公司改制可与组建企业集团一并办理,公司改制后名称为大连亿达集团有限公司”这一句,按正常的语文理解来看,大连亿达总公司并没有被终止,仍然是一种改制的性质,并且最终被改制为大连亿达集团有限公司。
基于这个分析,此案二审法院对这节事实的认定是这样的,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大连亿达总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后,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大连亿达总公司的债权债务,又因公司改制与组建企业集团一并办理,故将大连亿达总公司注销,该注销并非法人终止时的注销,不能产生法人主体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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