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94篇文字
不打鸡血不励志,正事闲办,走马观花地看看《民法典》(1)
昨天,太太说网上看一位专家讲解民法典的视频,结果感觉有些地方听不太懂。太太都这么努力,我也不能偷懒。
于是,我打算用比较休闲的方式通读一下民法典,并且顺手摘录些知识点,再写点感想、联想、批注,将其中部分内容分享在我的网络平台上。
今天就开始。先写了第1部分。
看了我今天写的东西,我感觉我写得又啰嗦又没有专业范。
不过,网络写文章主要是满足我的表达欲,说的有错或不合,那是很正常的,本来就既不是工作也不是学习。人生苦短,在解决基本温饱的前提下,尽量做喜欢的事,尽量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去做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略)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何为民事主体,何为民事关系,在接下来的第二条中有表述。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规定民法调整范围。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如: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
民法调整范围的最重要的点是“平等主体”。
虽然法学界有些人过去认为这个“平等主体”的概念有些问题,应当换成其它说法,但是从法律实务角度来看,因此所产生的争议极少极少。法律实务中对于一个事项是不是民法调整的,经过这么多年的法律实践,基本完善了。
民法所讲的平等主体,和宪法所说的平等不是一个概念,也不是日常生活话语里的那个平等的概念。
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互相之间是没有那种人身隶属关系或某种公权力管理关系的,基本上是有意思自治原则为主。
比如,劳动关系中,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有特殊的人身隶属关系,同时法律要对这种关系进行强力的规范和管理,双方关系的处理,其中有意思自治的部分,但也有很大一部分是法律强制要求而不能双方协商确定的。所以,劳动关系原则上就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传统上视为经济法范围。
行政机关处罚相对人,这种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关系,就不是民法中的平等主体关系。但是,假如行政机关租了你的房屋办公,那么关于房屋租赁关系,行政机关和你之间就这个租赁关系就成为了平等民事主体,因为在房屋租赁合同这件事情上,行政机关没有特权,也和你之间没有隶属和管理关系。
非法人组织,在第一百零二条里有定义,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另外,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间接的物质利益因素,一定是有的。
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个条款虽然在实务中几乎用不上,但在立法上是很重要的条款。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立法出发点和落脚点,即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这一条内容,与原来的《民法总则》中的内容是一致的,没有变化。
这个条款,看似很原则,但却是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经常援引的一个条款。因为这个条款的规定,意味着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一方都不可以相对于另一方有特权。
案例:广州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腾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2017)粤01民终19673号。
2006年7月13日,广州钢管厂与腾辉公司签订《房地产经营租用协议》,其中有约定:广州钢管厂将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29号首层、31号首层、二层共约1800平方米以及环市西路84号502房约60平方米的经营使用权交给腾辉公司租用;腾辉公司使用权从2006年9月1日起至2036年8月31日止共计30年,租金共计400万元。
对于这类租赁合同实务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最长租赁期法律规定不得超过20年,所以,上面这个租赁合同的租赁期约定为30年,显然是违法了。在庭审中,合同双方也都同意这一点,并且都确认《房地产经营租用协议》最后十年的租赁关系无效。
但是,这个案件中发生了一个特别的争议问题。问题源自于这么一个事实:广州钢管厂,是一个国家出资企业,因此,有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份广州市审计局的整改通知出现了。
广州市审计局对广州钢管厂、腾辉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经营租用协议》进行审计,发现存在如下情况:双方未对涉讼三处物业实际面积进行测绘;租用协议约定的30年租赁期限超过法定最长租赁期限,超出部分无效;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较广州市房管所公布的指导价明显偏低。广州市审计局要求广州钢管厂严格《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出租物业进行价值评估。
2016年6月7日,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中心向腾辉公司发出《业务函》,告知腾辉公司广州市审计局对涉案物业出租事项进行审计的整改意见有:1、租赁合同面积为1860平方米,实际出租面积2488.32平方米,相差较大;2、广州钢管厂未经评估,将物业出租给非国有单位;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了二十年,超出部分无效。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中心通知腾辉公司:1、处理超出租赁年限的租期;2、重新核定实际出租面积,对超出合同面积部分进行评估,结合市场租赁价格后再进行出租;3、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租期、租金、面积等事项。
2016年7月18日,广州钢管厂向腾辉公司发出《提前解除协议通知书》,称根据广州市审计局的整改通知,广州钢管厂拟按照《房地产经营租用协议》中第十二条的约定,与腾辉公司提前解除协议。
2016年7月26日,腾辉公司向广州钢管厂发出《回复函》,称合同只有租赁期限比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长了十年,不同意提前解除协议,广州市审计局的整改通知腾辉公司不知情,况且市审计局所发的文件不是市政府的政策,不符合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
这就是双方打起官司的争议。广州钢管厂凭着审计局的整改意见,认为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协议,并且还提出了包括变更约定的租金标准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严守了《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并且在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中都援引了这一条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写得相当明白,引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广州钢管厂作为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应当自觉遵守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同时,广州钢管厂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营利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自觉履行依法缔结并生效的合同,维护交易安全。
本案合同除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外,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恶意串通侵害国有资产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也无证据证实存在合同可撤销事由,广州钢管厂不能要求免除或变更其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唯有如此,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维护国有资产经营的信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民法的“自愿原则”。比如,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
基于自愿原则,民法可以说是任意性法律规范最多的部门法。众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定制的。因此,民法,也是最自由的法律。
自愿原则这个民法条款,也是在法院裁判文书上经常提到的条款。例如在(2017)甘01民初661号民事裁定书中,就援引了这个条款。
这个案子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特别。原被告属于同一公司下设单位,双方对于涉案设备的采购、租赁、租赁费标准、租赁费支付、租赁费发票的开具、租赁合同续签、产权处置等问题的处理,均需向各自的上级单位直至向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请示;且双方对以上问题进行的协商也是在上级单位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批复内容的框架下开展。
由于这种非独立意思表达的特别情况和特别关系,法院据此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第五条认为,原告电力修造公司、被告西北电力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并非意思自治且等价有偿,不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故其之间的财产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