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文章

银行职员冒充行长,假存单有效吗?表见代理,不是那么随便的事

李立律师(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89篇文字

银行职员冒充行长,假存单有效吗?表见代理,不是那么随便的事

一

昨天,随手写了篇《丈夫代妻子签字,股权转让是否无效?表见代理,不是那么随便的事》。也是晚了困了,所以关于“表见代理”,后面本来想写的内容还有写完,今天继续。

在昨天的文章中,提到过表见代理的成立是有着严格的条件的。即使是在昨天提到那个夫妻的案例中,双方有如此特殊的身份关系,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仍然不是直接以这种身份为直接的理由来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从案件的多项事实情节中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昨天这个案例的结果,是法院最终认定丈夫代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妻子的股权转让事宜产生法律效力,驳回了妻子一方要求判定合同无效以及股权回转的诉讼请求。

今天,再看一个反面的例子,也就是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这个案件也是一种以往常在媒体上看到的一种骗局,相关人员利用了银行的场所给人的信赖感。

二

整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这里只选择关于表见代理有关的事实和法院认定。

主要人物:

骗局方法:

行骗经过:

后来,李德勇发现了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唐厚生、刘红、谭文力、刘代毅、曾勇、唐厚培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利用假存单骗取李德勇1000万元构成金融诈骗罪,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财物。

三

李德勇起诉要求存单兑付:

2009年12月2日,李德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农行云阳支行兑付到期存单1000万元,并按年利率 1.71%支付从2009年1月15日起至还本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农行云阳支行负担。

李德勇的意思,就是这个存单虽然是假的,但是银行仍然要为此承担责任。

李德勇的理由,就是试图证明谭文力当时冒充行长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即“李德勇基于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场所对谭文力“行长”身份的信赖,相信谭文力是代表农行云阳支行办理其1000万元的定期存款,谭文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后果应由农行云阳支行承担。”

银行方面答辩称:

  1. 李德勇所持存单经鉴定系伪造,也并非由农行云阳支行柜员交付给李德勇,李德勇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没有存款事实和存款关系。
  2. 李德勇在办理转账取款时未向柜员作出转存为定期的意思表示,其真实目的是将自己账户中的1000万元转存入任齐鸣的账户,供唐厚生实际使用,以获取高额利息。李德勇存在违法目的和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因此,谭文力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德勇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3. 农行云阳支行柜员在办理转账业务时符合操作流程和银行业操作惯例,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过错,农行云阳支行不应当对李德勇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驳回李德勇的诉讼请求。

四

一审、二审法院的意见不一样。

一审法院,对这个案件定性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纠纷案件”。因为和今天文章的主题没有太多关系,所以不展开了。但是,因为这个定性,所以“表见代理”这个问题被绕开了。

最后一审判决“农行云阳支行对李德勇存款1000万元用资人不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双方都不同意,同时都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对案件的定性有问题,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不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特征,一审判决对本案定性有误。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由的修改,目前并无存单纠纷这一案由,故本案案由应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关于表见代理的问题,二审判决认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谭文力的行为不能代表农行云阳支行。

首先,谭文力并非农行云阳支行的行长,其行为不能代表该支行。

其次,因李德勇本身具有过错,谭文力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李德勇的过错为,一是仅凭陌生人的介绍就相信谭文力是农行云阳支行的行长,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二是李德勇明知银行的存款业务须在柜台办理,却相信谭文力签名的承诺书具有存款效力,而未在柜台交易时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三是李德勇主观上有将该存款违规运作获取高利的故意。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应当是善意无过错的,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李德勇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以理解,李德勇意难平啊,本来一审还支持银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二审归到零了。

在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这个焦点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的表述比二审判决书还要详细。这段分析,思路清楚,逻辑合理,符合正常人的社会经验和常识认知。具体内容如下:

  1.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安全。从立法目的解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应当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二是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
  3. 本案中,李德勇在与谭文力商谈存款事宜过程中,在以下方面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
    一是,对谭文力行长的身份未经核实即轻信。李德勇是经刚认识的刘红等陌生人介绍认识“行长”谭文力,谭文力接待李德勇时并未在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地点,而是在农行云阳支行云江大道分理处的办公室,作为“行长”的谭文力亲自带李德勇到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李德勇因为疏忽,对谭文力作为“行长”不符合常规的做法未产生怀疑,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二是李德勇对存款过程存在的诸多不合常规操作未产生怀疑。谭文力交给李德勇的《承诺书》载明,农行云阳支行在三个月存款期内承诺对款项“不抵押、不查询、不提前支取”。上述承诺内容均为李德勇作为存款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放弃权利的承诺应当由权利人作出。但“农行云阳支行”却对此作出承诺。李德勇应当注意到承诺书内容的不合常理之处。李德勇作为储户应当知道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需向柜员表明业务办理事项,却未在柜台交易时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李德勇作为办理过银行存款业务的储户,应当知道存款应当填写存款凭条,存单应当由柜员直接交付储户。李德勇没有填写存款凭条,存单又是放在信封中从银行柜台递出,李德勇因疏忽轻信而未向柜台工作人员核实。
    三是,李德勇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钟道明承诺给李德勇每月5.5%的高息,换算成年息为 66%,李德勇对如此高的利息未产生怀疑,亦未向农行云阳支行核实,主观上并非善意。

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维持二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