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76篇文字
新公司没开成,打了3次官司,30万元投资最终还是有去无回
一
双方或几方商议,一起成立一家新公司,有时候,会因为种种原因,最后公司未成立。比如说,有一方不想再跟进这个项目了,觉得这个项目发展前景不好,或者是觉得合作的对象不是太满意,等等。
但是,公司没有成立,之前筹备公司成立时很可能已经发生了一些成本和债务,这些成本和债务该如何分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对这个内容有一些规定:
-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例如,三个人合意设立一家公司,于是先租下了一个办公场地,但租赁合同签订后,三个人最终因故没有去开办公司。这时候,因为租赁合同已经生效,业主就可以要求这三个人承担房租,并且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上面说的第1点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
上面提到的第3点,也就是无过错的发起人要求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这是容易引发争议的一种情形。
今天,讲一个这方面的案例。
但是,这个案子给我最大的感受不是什么发起公司的过错责任问题,而是这两家公司在商务方面的极不成熟的行事风格,可以说是糊涂到双方连建立的是什么关系都弄不清楚,连打了3场不同的官司,最后才把事情给结束了。
二
我以前说过隔行如隔山,但是很多人还是落在这个坑里,因为他觉得没有隔行。
比如说,一个长期做技术开发的高手,想开办一家以这个技术为核心产品的公司,这时候,看上去没有隔行,其实,已经隔行了,从做技术的变成了做企业的。这两者差老远了。
很多人创业就死在了这个方面。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办企业的能力的,即使你在技术方面是高手,在营销方面是高手,都有可能没办法迅速学会做一家企业。
还有,做企业的,和做投资,也是不同的。比如说,一家长期做某类产品的企业,想要和别人一起合资开办一家新的公司,虽然新的公司也可能是生产类似行业的产品的,但是,这也隔行了,做自家企业,与和别人一起投资搞企业不是一回事情。
(注:以下公司名称什么的都是代称)
2015年的某个时间,太阳公司、月亮公司的负责人互相结识了,相谈得非常投机。双方都是在工业机器人领域,在技术开发、生产制造以及销售等方面似乎有着长期深入合作的机会。
于是,2家公司准备深入合作了。
双方确认共同发起成立新的公司生产机器人,并已于2015年7月13日核准了新公司的名称。仅仅是核准了名称。
双方口头约定,太阳公司一方负责资金投入,月亮公司以人员、技术投入。
但是,后面的事情就开始像罗生门一样了,各说各的故事,扯不清道不明的。
三
2015年的12月份,太阳公司转账了30万元给到月亮公司。转账没写明用途,也没有相应的合同。显然,是双方负责人口头商定某些事情。
这笔钱转账过去仅仅过了不到4个月,双方的合作关系就破裂了。太阳公司开始向月亮公司追讨这30万元。
太阳公司开始了第1场诉讼,以买卖合同纠纷为名提起的诉讼,向法院提出解除太阳公司和月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月亮公司退还货款30万元,并且退还机器人配件以及试验用防水卷材等。
第1场诉讼的结果是:法院确认双方不是买卖合同关系,驳回了太阳公司的诉讼请求。太阳公司没有追回那30万元。
太阳公司开始了第2场诉讼,以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为名提起的诉讼,向法院提出判决解除双方的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关系,退还合同款30万元;并且退还机器人配件以及试验用防水卷材等。
对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和第1场诉讼几乎一模一样,只是换了个纠纷性质。
第2场诉讼的结果是:法院以太阳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月亮公司之间存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为由,驳回了太阳公司的起诉。太阳公司依然没有追加30万元。
太阳公司不死心,又对同一个事实,换了个事由重新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
第3场诉讼,太阳公司以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为事由提起了诉讼,主张:2015年12月将系争30万元支付给月亮公司,该款项已被月亮公司全部用于制作机器人样机。月亮公司2017年初提出要太阳公司追加投资数百万元或以200万元买其样机,遭太阳公司拒绝。月亮公司后独占样机,拒绝与太阳公司分享,故理应退还系争投资款。
第3场诉讼的结果,可以说是让太阳公司有吐血的感觉。
首先,法院认可太阳公司的案由,认定双方确实是一起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法院的意思,太阳公司这次总算对路了。
然后,法院分析了在这场公司设立失败中,双方谁有过错。法院认为,依双方口头约定,太阳公司一方负责资金投入,月亮公司以人员、技术投入。新的公司名称已获核准,但太阳公司在投入30万元资金后,即以其他名目为由连续起诉要求返还款项,该行为表明其不愿意继续投资,故对新的公司最终未能实际成立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
太阳公司分别以买卖合同纠纷、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2场诉讼,被法院认定为“在投入30万元资金后,即以其他名目为由连续起诉要求返还款项”。就是反悔不想和月亮公司一起开公司了。
最后,法院根据月亮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新的公司在发起阶段已发生开支85万余元。法院认为,即使各半分担,太阳公司支付的30万元亦不足以偿付其承担的金额,所以,太阳公司要求月亮公司返还其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太阳公司没有要回这30万元。
四
太阳公司和月亮公司的这场从合作到纠纷,最后打了3场官司才了结的事件中,2家公司在打算合资办公司时的操作是很不成熟的。
双方几乎是在没有任何正式的书面协议的基础上就开始了实质性的事务,包括支付款项,开始样机开发等等。到了有一方反悔时,居然连双方的关系性质都无法确定,反复尝试用各种案由去起诉同一个事实,不仅浪费了彼此的成本,而且也浪费了司法的成本。
无论是以何种方式与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合作、合资、或者是技术合作开发,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双方合作的内容,包括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过程控制、违约责任等等。
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有些事情必须要做在前面。所谓欲速则不达,事前不进行规范的安排,最后事情反而无法正常开展下去。这样的错误,在无数的场合里发生过了。许许多多闹到法院里的商务纠纷,好些都是因为事先没有把工作做妥。
与他人合资开办一家新企业,至少需要一份完整而详尽的合资协议,这是现代商务的基本常识。
像这类在没有协议的前提下,双方因为谈得很好就头脑发热打款的情况,这真的不是一个好的习惯,要改,否则容易经常掉坑里。
在合资协议里,除了必须的条款外,建议也要写入发起过错责任的分摊事宜。也就是说,对于在公司无法设立时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要进行合理的划分。
之所以,对这个内容要进行个性化的约定,原因在于:在筹备公司的过程,各方投资人的作用、地位往往是不平均的,通常都会有一个或两个投资人是在筹备工作中占主导的,他们也往往是公司设立后的大股东,因为对于筹备失败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原则上应当多分担为合理。
假如在合资协议中没有特殊约定开办公司失败后费用分摊这方面的内容的,那么,将依照下列原则进行分摊费用和债务:
- 各方都没有过错的,按原来确定的出资比例分摊;
- 出资比例没有完全确定的,原则上按人头分摊;
- 假如有部分投资人对于公司设立失败有过错的,那么原则上应当多承分摊。但是,这种情况下就是特别容易引起争议的。所以,最好还是事先有些这方面的约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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