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68篇文字
官司没打完,先被罚10万;运用法律时,这些小聪明很傻很天真
一
昨天看个视频新闻,真是让我不禁发笑。视频里有个人,白布包着头发,口罩带着,拿着手机线上的麦克风放在嘴边,带着哭腔说着:我有异议,我有很大的异议,吧啦吧拉的。
这是个视频远程在开庭,法官刚宣布了个裁定,对这位当事人罚款10万元人民币。理由是伪造证据。
再看了一下新闻具体内容,更搞笑,这位当事人为了证明某个发布诽谤他人的言论的微博账号不是自己开设了,居然伪造了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挂失证明之类的文件。主审法官简单地向相关机关做了一个征询,就发现了这些文件是伪造的。
这个当事人,就是标准的又坏又蠢。
要知道,这个罚款金额是顶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情况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最高是10万元。法官显然是非常生气的。
法官为什么作出这么重的罚款呢?客观上来看,是因为伪造的文件不是普通的文件,而是公安机关的文件。另外,还有伪造公安机关公章的情况,这些情形即使在伪造证据的情况里也算是比较恶劣的。所以,用了最高的罚款金额赐予了这位当事人。
我在想,假如我是这个案件的法官,我发现这么个依靠伪造的证据,除了依法进行惩处之外,我主观上还会有些什么感觉呢?
第一,我会感到被轻视。
这么愚蠢低级的伪造手段,是把别人当低智吗?
第二,我不再会信任这个人的陈述。
这位当事人所有的陈述,都要进行较重的怀疑,需要更多的证据来印证才能确认。
其实,这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法官还可以选择司法拘留的处罚方式。
为什么法官没有对这位当事人选择用司法拘留的处罚方式呢?我想可能有几个原因。一是关于这个方式的选择,该法院内部有一定的细则或习惯做法;二是对这类当事人,10万元的罚款,比关上十几天,可能会让他印象更为深刻;三是可能是因为疫情期间,尽量少往看守所送人。
无论如何,这个当事人的做法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这样的所谓的“小聪明”,很多人在操作涉及法律的事务时也经常会用到。这样的小聪明的一个特点就是简单。想用一个简单的招数就让别人受骗或让自己得益。事实上,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小聪明,近乎于傻,一点都不聪明。
二
小聪明,之所有有个“小”字,关键在于智识、眼界、格局等认知方面太小,太为狭窄,却以为自己掌握了事情的要诀,并且想要施展一下计谋。
管中窥豹,坐井观天,这是人世间的常识。每个人,都在自己的井里。虽然随着学习思考,认知不断提高,也不过是不断换到更宽的井里去,毕竟还是在井里。谁能不在井里,除非像佛家说的脱离六道轮回。
其实,只要认识到自己永远有不懂的东西,靠着这么点自知之明,人就是不太容易去做一些小聪明的事情。
麻烦的是,有些人不知道自己的底色,总是把自己看得太重,把别人看得太傻。这就是小聪明的来源之所在。
作为一个搞法律工作超过20年的律师,我出于自己的业务原则和理念,拒绝了好多当事人提出的小聪明建议,这也是这些当事人从我的服务中得到的价值的一部分。
曾经有个企业高管,询问我能不能把劳动合同想办法不要给到员工手里,把一式两份签订好的劳动合同都放在公司手里,这样如果有劳动纠纷,劳动者手里就没有合同依据。
我回答的大致意思是:这类可以很容易想到的情况,法律规定一定会想到;就算立法没细化想到,各地人民法院肯定早就遇到不少类似的情况了,一定是有司法解释或普遍的司法理解了,所以,没必要去考虑搞这些事情。
我是说得比较客气的,因为是客户公司的高管。
假如不是我的客户的话,我的回答会更简洁一些:你以为立法和司法有那么傻吗?
类似这样的小聪明建议和做法,不仅在我的业务过程中遇到过,在很多的项目操作或诉讼案件中也都有遇到过。凡是喜欢搞小聪明的,搞成的机率小,而且人缘就不会太好。
三
最近,有个知名企业的夫妻股东离婚案件,一直在各种媒体上看见。这个事件中,有个有趣的情节点。那就是明明是感情已经破裂成渣,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有一方就向法官陈述说双方仍然是有感情的,并且举了例子,比如说一起出去旅游,比如对方将朋友送来的东西分了一半给自己之类的。
看到这个情节点,我的感受可能和没有搞过法律实务的人是不太一样的。
这个离婚案件中的情节,首先让我想起的是刚入律师行业不久承接的第一个离婚诉讼代理案件,我的当事人是男方,一位在事业方面有所小成就的男方。
这第一个离婚案件的办理,当时真的是很冲击我年轻的心灵,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各种发言内容。我是第一次看到人可以在面具揭开之后,变得如此。我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形容词来表达我的感受。
这个案件最后调解离婚结案,也算达到了我的当事人要求离婚的结果。但是这个案件结束之后,我感觉天空都灰暗了,人有点小抑郁。
后来,年纪上去了,一年一年的律师工作,有些东西就明白了些,也就释然了。人,本来就是这样。
前面提到的夫妻股东离婚案件,双方在庭审中假如最激烈的话语只是虚说还有感情,那么我觉得这场离婚诉讼还算打得比较文雅的。
我发现我又离题了。转回来。
在离婚案件中,明明没有感情了,但是一方强说仍有感情,并且举了一些事例想要证明。在这个案件中,这也是一种小聪明。
法官不傻。相反,法官不仅专业而且经验丰富。中国的法官是按不同的事务分类执业的。负责婚姻家庭的法官,都是只做婚姻家庭的。一个较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里,某个专门负责婚姻案件的法官,他(她)一年处理的离婚案件,可能比你一辈子听说的案子还要多,他见过的各种哭闹耍诈太多了。
在法官面前搞这种小聪明,用个比喻,就像是上小学的时候,上课时做小动作,都以为老师不会发现,其实老师在那个位置是看得清清楚楚的,只不过老师懒得去说你罢了。
你说还有感情,一起出去旅游,分点儿东西,法官听着。法官也知道你们后面的公司股权之争,因为闹得太热闹了,都成公众八卦了。法官不会仅仅因为你说那几件事情就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他需要做的是将所有的情况整合起来判断。
我不知道这个案件结果会是怎么样。但是,任何一个有点儿经验的法律工作者,都明白,这个夫妻股东离婚案件,表面上是个离婚诉讼,其实只是个股权事务。用的是婚姻法,大家心里想的是公司法。
我昨天还看到一篇文章,角度也挺特别。作者指点女性朋友们,要学习这种利用法律程序争夺自己利益的手段,要学会和男性斗争之类的。
我当时就想给评论一下,后来想想别惹事了。
我赞成每个人有权利用法律,包括利用法律程序来争取自己的利益,但是任何手段是分高下还有对错的。小聪明式的手段,不是什么好手段,是会被反噬。要聪明,不要小聪明。
在诉讼中,虚假陈述,或者说明显不合理的陈述,不是什么好的手段,因为一方面得不到自己想要的让法官能够相信并认定的结果,另一方面反而降低了法官对你的所有的陈述的信任度。
四
现实中,存在着这么一些人,有时,他们会熟练利用法律规则来想要取得一些不太正当的利益。我在很多的案例中就能够隐隐地读出这种情形来。但有一点,即使现在去看那些案例,仍然无法认定他们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只是知道一定有,但是无法在法律上下结论。
但这并不是什么小聪明。这些人所使用的手段是较为严谨的,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是有一定深度的。他们的问题,只不过是把聪明用错了地方,并不是小聪明。即使做错事,也是分高下的。
五
怎样摆脱小聪明的行为习惯呢?
要学2样东西:
一是不断学新的能突破自己原有知识水平和认知水平的东西;
二是要学习和不同领域内专业人士进行交流,学会在必要的时候请他们给予协助。
想用小聪明应对某事,往往是缺乏分析能力、决策设计能力的表现。简单地说,就是搞不清状况,或者搞清了状况但是找不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以我的工作经验来看,最好的方法依然是寻求相关专业人员的协助和指引。但是,假如你非要挑战一下自己,想要自己试试看阻止自己想要用小聪明处理重要事务的话,我给个可能不太成熟的建议,那就是建立底线心理,临时给自己设立一些原则不得违背,比如说,可以反复强调告诉自己,一定可以采用成熟合理合法的手段,单独或组合而成解决方案。
假如真的是不可能形成有效合理解决方案的,那么可以选择次一等效果的解决方案。假如完全不可能有任何解决方案的,那么最佳的解决方案就是快速放弃或认输,至少可以节约你的时间成本。
试着学会思考、分析、选择、决策、放弃,让自己变得“聪明”起来,不要让自己变“小”。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