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53篇文字
一
现在就是标题年代,很多人看消息看新闻,大多只是看个标题,可能是消息太多了,可能是生活太累了。
关于国内个人破产法律的试水,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这在我国立法上是一个真真正正纯的新事物,因为截止到目前,我们国家大陆地区并没有任何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行,虽然很可能还只是在深圳一地试行,看起来只是一个小小的法律制度的增加,但是,实际上,它引发的将是一场巨大的法律变革,它会倒推影响很多的法律、制度、商业投资习惯等等。
要知道,过去,在和别人发生法律行为时,是有一个默认的前提的,那就是个人是承担无限责任的。通俗的说,就是除非人死了,否则这个人所负的债是不会死的,总有追回债务的可能性。
但是,假如个人破产制度开始了,那么上面这个默认前提就改变了,很多事情的规则和机制就必须要进行调整了。比如说,相对于用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抵押等物的担保来说,用个人信用提供的担保,在理论上的价值就降低了。再比如,普通个人合伙企业,本来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假如合伙人本身可以破产,那就意味着这个无限责任也是可以打断的,当然,个人破产也不是容易的事。
这个制度如此之新,如此之重要,单单看标题或简短的新闻,对于那些对未来想早一些有点儿了解的人来说,可能就不太够了。今天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撸一下。
二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内容很长很长,字数快2万字了。共13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附则。
个人觉得,这个条例的立法水平还是挺好的。一是逻辑比较清晰,基本上是以企业破产法律的立法结构为基本蓝本,然后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有机地进行组织。二是内容规定得比较细致,这对于一个新生的法律制度来说才适合进行立法上的评断。
我基本看了一下,先把一些程序性的内容和细化性的内容略去,今天先撸主干内容,也就是主要的实体内容、主要流程、特别内容。
- 条例适用主体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配偶可以同时申请。
- 和企业破产法类似,这个条例名称里只有破产,但同样包括重整、和解这些程序。
- 深圳中院管辖。
- 申请人:一是债务人本人,二是债权人(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 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以及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法院裁定驳回个人破产申请。
- 管理人的指定程序:第一,债权人推荐后经法院同意;第二,前述人选没有的,法院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管理人人选。
- 公告程序:法院应当自指定管理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受理公告。
- 申请人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限制债务人消费、从业限制。限制消费内容类似于现在的强制执行时法院对老赖的消费限制。从业限制也类似,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监高。未经法院同意,也不得出境。
- 债务人获取一千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应当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 受理破产申请后,后续事宜和企业破产类似,解除各类合同,债权申报,禁止个别清偿,由管理人代位进行相关的诉讼,所有的案件由破产法院集中管理、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重整计划草案的要求,包括清偿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每次清偿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清偿比例不得低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等等。
- 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破产清算程序,也与企业破产清算类似。因为是个人破产,所以优先清偿与企业破产不同,包括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个体工商户破产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包括应当划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 免责考察期:三年,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违反前面提到的限制消费、限制从业、限制出境等限制行为的,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符合某些情形的,可视为免责考察期届满,例如: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 这些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可以看出,个人破产,主要免除的是商务类债务以及普通的金钱债务。
三
个人破产制度,为什么在深圳先试点。
可能是深圳却有需求。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析认为,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从立法机构的这个表态来看,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其性质是属于商法性质的,因此重点也是针对商事债务和风险,并不是一个民事性质的立法。也因此,在这个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不属于商事性质的个人债务是不因个人破产而免除的,包括侵权债务、基于亲属身份的债务、带有社会性的债务、欠税,等等。
四
一个在中国大陆地区崭新的法律制度,从一个地方先行试行,是一个较为稳妥的立法思路。但是,也同样带来了一些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障碍。
法律管辖范围是区域性的,适用对象是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但人是活的,债是活的,财产也是活的,都不会局限于深圳一地。这会给这个制度的实施落地带来很大的挑战。深圳中院如何管理可以全国跑的债务人,深圳中院如何查询清理债务人可能散落全国的财产,甚至是隐瞒不报的财产,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如何协调,这都是后续可能需要重点突破的事情。
更可能引起不平衡的是,深圳的自然人破产,很可能会对其他地区的债权人造成债权的彻底灭失,这对于其所在地区的财产事实上就是一种损失。也就是说,深圳,破的可能是其他地区的产,免的是深圳人的债。很难想像这其中的利益平衡,感觉已经超出了我一个普通小律师该思考的问题。
但对于从事商务以及投资的人来说,从此,可能对于深圳的自然人要另眼相看了。道理也很简单,一个深圳人欠了你100万,另一个北京人欠了你100万,他们俩可能都暂时资不抵债而无法偿还了。但是,深圳人,是有可能去申请个人破产的,也就是说有可能这笔债可能就会被删除掉了,你作为债权人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或者象征性地分到那么一点点。而北京那个欠你钱的人,他没有个人破产的可能性,你就没这个担心,至少理论上这个人时运好转,生意恢复了,你仍然有可能得到足额的赔付。
另外,任何制度,我是说任何制度,一旦它出台实施出来,一定会有立法者原先没有想到过的实际效果。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因此,这个个人破产的制度,最终何时从深圳开始正式实施,会出现什么样的效果和情况,非常值得持续关注。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