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嘲笑甲方,真正的原因是什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06篇文字

乙方嘲笑甲方的段子,经常见到。大多是说甲方提出的意见不专业、反复无常、莫名其妙、不可理喻。我这里就不引用了,想看的可以自行搜索,网上这样的段子大把大把的。

我能够理解身处乙方的感受,因为我大部分的时候也是乙方。这些段子里的情节和情绪我在从事律师业务之初也曾有过很多类似的情境和感觉。可能是我们这一行管得稍微严些。你看,国家专门有部法律为我们这个行业订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还有专门的行政部门管我们罚我们,出了大问题可以直接取消律师执照。因此,我们这行还有一个成文的律师执业规范,无论是法律还是业务需求,都必须或者说不得不在工作中要有专业精神。基于专业精神的要求,一方面,我会尽量克制心里这种对客户有不满的情绪的滋生,另一方面我也因此从专业角度理顺了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很多人也讨论过这件事情,也提出了许多非常优秀的观点。比如说,甲方本来就是因为自己不懂这方面才来找乙方的,所以乙方没有道理去指责甲方在专业方面的没有常识或没有经验,更没有道理因为这个而去嘲笑甲方。

今天,我想从法律思维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发生乙方嘲笑甲方的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我们先来讨论一个问题,公平问题。

民事或商事领域里,凡是涉及到关系问题或责任问题的,法律精神上讲求个基本的公平(基本的,不是绝对的)。否则的话,大家都经常会听到一个词语,叫做“显失公平”。假如一个民事行为是显失公平的,那么这个行为是有可能被撤销而没有法律效力的。

虽然嘲笑别人不是一件值得提倡的事情,可是只要在人世间,大部分人都免不了被嘲笑过。但是,在社会上做事,要讲道理。甲方可以被嘲笑,但是要讲求个基本公平,否则就不该嘲笑。

假如说一个人特别的蠢,并且把蠢事弄到了你的头上,那么你嘲笑他,不为过。假如说一个人有某种基本的法律义务或社会道德责任没有做到,搞出了一些可笑的状况,那么你嘲笑他,也不为过。

可是,甲方蠢吗?

甲方当然不蠢,一是因为甲方知道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公司去做,二是因为甲方选择了你。

甲方提出的任何反复或看上去在专业方面很可笑的要求,那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对乙方的信任,虽然这会让乙方很劳累。

我们再看,甲方有违反什么基本的法律义务或社会道德责任吗?

至少在那些嘲笑甲方的段子里,我没有看到甲方有什么违反法律义务或道德责任的地方。

所以,至少,乙方嘲笑甲方,是不公平的。

我想看到这里,肯定有人会不同意我的看法了,因为甲方有些时候提出的要求实在是太没有道理了。是的,这就是我后面要说的问题。为什么会发生甲方频繁提出修改意见,为什么会频繁出现甲方提出可笑要求的情况,运用法律思维来看,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双方之间的合同给了甲方这样的合同权利。

细想一下那些乙方嘲笑甲方的段子,可以发现都是涉及非标准化的产品或服务,而且产品质量的判断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

甲方付钱让乙方代为加工生产一种产品,甲方有有详细的图纸和详细的技术要求,或者有国家标准,或者有平常人都能一致判断的质量标准。这就是标准化的产品。而在乙方嘲笑甲方的段子里所涉及的相关产品和服务通常却是这样的:这个产品做出来究竟是好还是不好,究竟是100分还是80分,都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大家是可以存在不同看法的。这就好像是体育运动中的体操表演或者是跳水表演这类项目,这类项目和跑步比赛。跑步比赛,只要不抢跑,谁先跨线谁胜,连时间速度都是客观固定的,裁判之间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体操比赛和跳水比赛在评分标准里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我们外行看来两个人跳的差不多,但是评委打分互相之间就会有很大的分歧。在乙方嘲笑甲方的那些合同里面,通常都是这些带有主观判定色彩的产品或服务。

乙方负责项目的员工或团队,在向甲方交出产品或服务时,通常会倾向于认定自己的作品和产品是比较好的,自己生的孩子总是看着比较好的。但是,这个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一种判断标准,老王卖瓜,哪里有让卖瓜的人来做最终判断的呢。

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这类产品的评定,最公平的方式是交给独立第三方去评定。但问题是,非标准化的并带主观化判断标准的产品,基本上也是没有独立第三方评定机构的。

退而求其次,最终的评定人,不是甲方,就是乙方。两相比较,当然是由甲方来做最终评判是相对更合理公平的。毕竟甲方是最后使用这个产品的人,他要承担使用这个产品所产生的效果和风险,而且甲方是向乙方支付对价,也就是说甲方是付出成本的。正因为这是一种基于社会经验的公平,所以基本上所有的甲乙方类型的合同,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问题,在实践中都是由甲方来做最终判断的。

我们再来讨论一个事情,关系问题。

法律,就是关系。研究法律,就是研究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关系乱了,你就乱了。

先举个最常见的例子,如果你停在路边,有个交警过来给你贴了张罚单,说你违章停车了,而你却发现这个地方这个时段是允许停车了,这个交警很可能开错罚单了。法律程序上你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请问,你会去告这名交警吗?

当然不会啦。交警是职务行为,要告也是告他的单位。

就是这个道理。我要说的是,乙方的员工不等于是乙方。

有没有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真正发出那些抱怨和嘲笑的人员,很少会是乙方的老板,都是乙方的员工。老板,心思一般放在订单利润和企业生存上,正常情况下一是维系好客户,最差的情况也不能得罪客户,因为得罪客户会影响口碑和潜在客源。

从法律上来说,甲方和乙方员工是没有合同关系的,更没有劳动关系。能够代表乙方公司的,通常也只是乙方的老板,而不是员工,虽然可能在具体项目操作时员工会和甲方人员进行交流联系。

这里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甲方与乙方的合同关系;二是乙方与乙方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冤有头,债有主。谁惹你的,你去嘲笑谁。这才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乱了关系。

假设你是乙方员工,那么,想一想,甲方的各种反复和要求所形成的压力,从实质上来说究竟是谁传递给你的呢?很简单,是乙方,或者说是乙方老板因劳动合同关系而施加给你的任务,和甲方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才是正常的关系。

所以你看,乙方的员工甚至没有合适的资格来抱怨和嘲笑甲方,因为甲方是基于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在向乙方提要求,不是向某个乙方员工在提出要求。就算是嘲笑,也只有乙方或乙方的老板有这个资格,而不是他手底下的员工来嘲笑。大家有没有看过某些电视里黑社会谈判的场面,小弟是不能随便说话的,随便说话的小弟是不懂规矩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提出许多反复、可笑、毫无专业性的要求或需求,对乙方是一种巨大的负担,对甲方也不是什么好事情。那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呢?或者说,我们有没有办法在合理的范围里减少这种对双方都不利的情况出现呢?

发生这种情况,大部分时候是因为乙方对订单的渴望而放弃了一些重要的东西所造成的。

我不会去责怪乙方为什么不向甲方事先告知、不给甲方提供适当培训,我也不会责怪乙方为什么不在合同中明细地规定甲方提出需求的方式和要求,我更不会责怪乙方在收到甲方不靠谱的要求时为什么不严肃说明并拒绝。

都是为了生存和发展,我都理解。有时候,为了达成交易取得订单,适当放弃和妥协掉一些东西是非常正常和合理的事情。但是,既然为了拿订单放弃了这些,那么就要相应承受后果和工作量,包括甲方的看似不合理的要求,两头都要占好处的事情世界上可能不是那么多的,对吧。

很多话为什么摆在前面说会效果完全不一样,我感觉这是人,在他付钱之前你跟他说清楚,和付钱之后说清楚,完全两样。律师行业,凡是有经验的有一定年份的律师接案子的时候都是非常谨慎的,会事先啰嗦交代很多事项,比如说打官司的案件,一定会先说清楚不能断言输赢的,归根结底写判决书那支笔不是律师拿着在写的。所有这些事先交代在签合同之前都会形成一个谈话笔录让客户签字的。当然,这样一定会走失掉一些客户和订单,有部分委托人出于性格或经验少会更喜欢那种拍着胸脯说保证全部搞定的律师。这可能就是定位的事情。

你希望做一个什么样的乙方呢?首先肯定想做一个活着的乙方,要保持你正常的现金流、订单量、客户数。但是在这个基础上,我觉得任何一个有些长远发展或赚更多钱的一个乙方来说,可能同时要关注客户的质量和订单的质量,就是不光是数量而且要有质量。服务过一个500强的企业客户,可能比你做100个小微企业的订单作用要大得多。假如你想做这样的乙方,那么你就要管理你的员工不要成为嘲笑甲方的人。至于如何让自己的员工没有这类思想倾向,这说起来就是另一个主题了,关键还是内部激励和考核机制的引导,这个今天就不细聊了。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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