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289篇文字
太阳底下无新事。虽然我们可以创新出更多的产品、技术或运营模式,但是,人性里面的东西似乎总是那样变得很少。
前些日子,在日常学习过程中读到了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一起民事案件,觉得需要记录和分享一下其中的心得和体会。
这是一起关于“4个人合伙经营微信公众号”的故事。
从经营微信公众号的角度来看,很成功,法院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给这个公众号账户的估值是400万元人民币。
但是,从经营合伙的角度来看,很失败,彻底散了,连带这个公众号最后的价值也会迅速消散。真得很可惜。
对于审理这个案件法官来说,将很多的分析和研判放在了“微信公众号的财产属性”这个问题上。这是很专业的,也是在法律上非常重要的。但今天我想从法院所查到的事实来分析一下这个“合伙”失败在哪里?
1、从来没有书面提到过“合伙”
案件中的这4位当事人,很显然是运营自媒体及相关商务的老手,发布推荐商品的软文引流、招商,发展速度相当快,仅1年就稳定营利到一定数额。显然,都是聪明人。可是,任何聪明人只是在自己的专业方面强,在不是自己专业的部分未必明白。这4位,从开始一起运作这个微信公众号,真到闹上法院为止,居然没有一份证据显示他们之间共同确认之间的关系是“合伙”。
我很能理解这种奇怪的情况。
自从我数年前特别开始关注合伙法律实务起,我就注意到了社会上很多人对“合伙”这个词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
相对应的,“公司”、“合同”这类词语,大家都是非常清楚的。几个人一起出资办公司一年多,不太可能有人突然说我们设立的不是公司。但是,在这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有个当事人就明确表示4个人之间不是合伙关系,而是一些商务合作关系。
关于合伙与合作的区别,大家可以上网查,我这里就不重复了。重点是,“合伙”这个词的准确含义,确实不是深入人心的,这是值得注意的。反而,关于合伙的错误使用却在社会上一抓一大堆,我也在《合伙,强强联合的不二选择》一书详细说过。
关于合伙的意识混乱,在这个案件的4个当事人身上非常明显。假如,他们4个人中有任何一个人明白合伙的准确意义,凭他们的聪明劲,不可能把这个事情操作成这样,一定会在开始阶段就定好规则,甚至会要求签订书面协议。
这4个人也都是能写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妙笔生花,发文数量和商业效果都不错。假如他们有对合伙的法律意识,即使自行写个合伙协议,也比之间没有任何协议要好得多。
2、完全没有订立过合伙规则
还记得那个古老的历史故事“三人成虎”吗?原来的意思是谁也架不住别人一直反复地在国王前面诽谤自己。我现在借用一下这个词语,给他赋一个新的意思:
合伙人数量3人以上,关系就像老虎一样难驯。
听过我讲的关于合伙的课程的人都知道,我一直是建议:一是不懂合伙前一定不要轻易搞合伙;二是合伙人数最好是2个人,不要超过3个人。
一个人做生意做企业,难在做不大做不快,合伙做,有机会做强做大。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管理也是需要管理成本和技巧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管理的。假如只是2个人合伙,那么关系管理的难度还是可控的。人数上升到3个人,那么关系管理的成本和难度是指数级上升的。举个例子,本来一个意见的沟通,假设是2个人合伙的,那么只需要沟通1个人次,而3个人合伙的,那么至少需要沟能3个人次,每个人都需要和另外2个人各沟通一次。如果这中间还有信息传递中的损失的话,还需要重复沟通。
三人成虎。这个案件中,居然有4个合伙人。而且,他们从合伙开始,从来没有想到过要制订过一个约定4个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完全没有。这种理解和管理合伙关系的能力,与他们运营自媒体的能力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最后,这4个人在法庭上在几乎所有的事实性质判断上全部都各执一词。
在这个年代,法律不会保护不懂法律的人,就像你不理财,财就不会理你一样一样的。
3、选择了最不适合他们的合伙形式
可能有些朋友还不太清楚,根据我国的法律明文,有2种合伙:
- 个人合伙;
- 合伙企业。
这2种合伙,虽然在合伙本质的底层意思上是一致的,但他们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合伙企业,是一个企业。个人合伙,实质性质只是个人。这个我也不展开了,如果不太明白,那么可以理解为合伙企业里合伙人的关系紧密度要高于个人合伙。
建立哪些合伙,可能要看机缘,但最主要的要看合伙做什么事情。假如是一些短期事务的,那么可以选择个人合伙方式。但是,如果是经营一种带有长期性的事务时,个人合伙方式是不适合的,应当要考虑成立企业来经营。考虑建立企业经营的,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这两种方式也有区别。
在这个案件中,4个人合伙经营的事项是:微信公众号的自媒体运营。这显然是个长期事务。
这样的长期经营项目,无论从何种角度看,这4个人完全应当建立企业形式来运营。从案件披露的信息来看,我找不到原因。但我揣测,很可能这4个人都已经在某个或某几个公司里任职,本身并不方便出面另办企业。当然,也可能是在法律方面意识过于弱的原因。
关于合伙的形式,其实是有很多种选择的。刚才说,在法律明面上有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2种,而合伙企业里还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之分。事实上,根据我的实务经验,从实务角度来看,还有更多的合伙形式,有公司内部的合伙,有项目合伙、有上下游合伙、有重合伙、轻合伙,顶层合伙、业务合伙,等等。
选择更符合项目特点的组织形式,这是很关键的事情,这有时也看得出一个人的商业格局是如何的。
4、没有任何风险规避的意识
在这起案件中,我看到,这4个人,除了商务提成是做得挺细,在风险规避方面没有任何观念。
从他们合伙的一开始,这个微信公众号就是由他们中的一个人去申请去管理去控制的,而且对于微信公众号的所有权和管理规则也没有任何落在纸面上的共同意思表示。这4个人如此能写文章的人,在管理他们自己的重要资产和风险方面真得算是惜字如金,都不舍得落笔的感觉。
结果,当双方发生矛盾,或者说有一方或几方想要某人退出合伙时,微信公众号就失控了。先是微信公众号的密码被管理人修改了,其它人上不去了。之后,据说其他几人说,管理人还将其他人的发的历史文章给删除了,以消灭合伙痕迹。乱成一锅粥的样子,这公众号的商务运营能好得了吗?
风险规避,不是说出了问题要惩罚谁,而是说最重要的是要从机制上设计想办法减少人性中恶的一面的施展。在企业或生意中,人是最重要的,但也是最大的风险所在。我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
合伙之初,把自己坏一些,把合伙人想得坏一些,未来你们更有机会变成更好的自己;想反,合伙之初,你好我好,亲如一家不分彼此,未来你们更有机会成为陌路或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