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拒绝创新”,才是对营商环境最有力的支持

创新,对科学、商业是个好词,但对于司法来说,是毒药。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是我们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准绳。底线和准绳假如时常创新,那还叫什么底线和准绳。

社会需要的司法,是老顽固,是那种即使有变化也是龟速变化的安全底线。

只有老顽固式的司法,我们投资、做生意、创造知识产权才会有内心的稳定预期。有恒产的预期,才会有恒心。

近几年来,有一股不大不小的倾向,就是法院在个案中特别喜欢冒出对法律“不同于以往的更显智慧的理解”,让公众或相关行业的人感叹到“原来法律是这样理解这事的呀!”

这样的判例,司法人员显出了自己的“智慧”,认为这样才能更公平更合理。其实,这恰恰是最不合理的。

社会公众需要一个怎样的司法呢?需要一个可以预期的司法,而不是去司法过程中“探寻如何理解”。在做事之前,我们能比较稳固清楚的知道这件事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效果,而不是说这件事做的时候无法确切判断这件事情在司法上的理解会是怎么样的,这怎么能让人有恒心呢?这样,只会在客观上减少投资、商业和科学创新的积极性。

司法,不是企业,不是科学研究,不是法学研究。司法,更应当像家族里面的族长,像社区里面的老娘舅,作用不是创新,而是让所有人放心地知道:这事儿,就是这样。

法律可以创新,但那是立法的事情,不是司法的事情。

企业家和科学研究者,最难的是不断进取和创新。司法人员最难也是最值得尊敬的职业道德是:保守和自我约束,要抑制自己内心的创新欲望和显示个人智慧的冲动。

好的司法态度是:即使自己崭新的理解是对未来更好的,只要与相关公众目前的预期理解不一样,那么,在个案中,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仍然要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共识为准。法官可以将他个人崭新的理解通过立法建议等方式向立法机关传递。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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