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古老而不合时宜的司法解释。
1995年,24年前,最高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
这个规定过于绝对,一方录制双方交谈的内容,即使不涉及隐私,也视不不合法。事实上,之后的一些规定及法律修改已经有更准确的表述,最高院甚至在个案中也对这个解释进行了再解释。
但是,这个古老的批复一直没有明确被废止,不知出于什么考虑。
我建议,最高院应当明确废止这个批复,给予更为合理和准确的解释。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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