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第一次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提到了员工持股计划的“闭环原则”,很多人以为这是新推出的规则。事实上,这个规则是证监会去年(2018年6月6日)发布的【第17号公告】《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中的内容。
员工持股计划的“闭环原则”的内容
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 个月的锁定期。试点企业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员工持股计划的”闭环原则”的作用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这是对原《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补充和调整,否则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必须清理持股平台,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的“副作用”
员工间接持股将锁定36个月,股权激励的效果受限和弱化 。
特别说明
- 不遵循“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按一名股东计算,但必须做到“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组成,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 闭环原则,不仅仅可用于科创板,而是可以用于所有证监会纳入试点的创新企业。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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