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程序,能否帮你更快地执行担保财产

 

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一个使用频率小的特别程序,它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明确的内容。它的立法意图是在原有的普通程序(一审、二审、申请执行)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较为快捷和低司法成本的特别程序(一人审理,无合议庭,无二审),当事人可以缩短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但是,任何法律的立法意图总是和实际效果之间是有差异的。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特别程序的一些要点,或许它并不常用,但多知晓一样工具总是有价值的,以下是我的不全面的笔记。

  1.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没有合议庭,不能提管辖异议申请,一审终审(裁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可提异议)。
  2.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
  3. 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4. 审理时限比普通诉讼短得多: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
  5. 法院收费原则上不按标的额的比例收费,比普通诉讼费低,但是各具体法院有所不同,有不收费的,有按件记费的,详情可询问所在法院。
  6. 法院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书,如果存在无法送达的情况的,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可能因此会驳回裁定。
  7. 前面提到的“实质性争议”,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详尽解释,具体案件要视具体法院对此的理解。
  8. 假如涉及的纠纷有可能被提出“实质性争议”,这个程序未必会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也许直接提起普通诉讼程序来解决更为适合。
  9. 因为是“非诉程序”,所以,不受双方当事人合同中有关诉讼和管辖约定的限制。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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