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即使是非隐私的个人信息也不能滥用

Thursday, March 19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315晚会

在上一篇日志《“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发出后,有网友在线交流时问到,是不是不是隐私的个人信息就可以被人随便公开或乱用?当然不是了,在我那篇日志里并不能反推出这样的观点。事实上,国内外立法的实践对此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理念。上一篇日志的中心内容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下,对淘宝网是否应在交易前向买家提供卖家的基本信息这一问题谈些想法,所以没有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展开。

依通行的观点来看,即使是非隐私的个人信息,也不能滥用,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有权利的,大致包括如下方面:

1、信息决定权,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目的、范围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

2、信息查询权,即本人得以查询其个人信息及其有关的处理的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3、信息更正权。

4、信息封锁权,是指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以一定方式暂时停止信息处理的权利。

5、信息删除权。

6、信息报酬请求权。

通俗点理解,就是除非法定或因公共利益性质的采集、使用外,即使是非隐私类型的个人信息,非经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也不得采集、不得使用、更不能用于商业用途。例如,移动运营商在用户开户时依法可以采集用户的基本信息,但未经用户的同意,不得将此类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更不能将用户信息卖给第三方使得第三方可以利用此类个人信息来发送短信广告之类的,前几天315央视晚会就暴光了这类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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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个人隐私”

Wednesday, March 18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这个电视剧我看过几集

这个电视剧我看过几集

在交易前,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当向买家隐瞒卖家的基本信息?

我在前两天的日志《面对王海举报,淘宝的回应有点儿掉份》以及《淘宝网应当标明卖家的真实姓名和必要标志》 中表达了一些观点。其中,我特别指出了淘宝网在对王海举报的回应中,混淆了“商家基本信息”和“个人隐私”这两个概念。后来,在记者的电话采访以及网上和网友的交流中,我发现这个混淆还是有点普遍性的,所以今天就这个小问题写几句。

即使您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或电子商务专业人员,但是我相信在认真考虑后,您也会用常识或直觉认同这个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

法律,在根本上是不会背离常识的,您的判断在法理上也是正确的。博主我不想在这里列举比较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和内容,但可以给出一个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的一个定义: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体重、身高、档案、医疗记录、收入及消费和购物习惯、婚姻状况、教育背景、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等。

个人信息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但不等于个人隐私。

如果明白了这个,那么,网店经营者就不应当认为在交易前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给对方是在提供“个人隐私”。淘宝网拒绝在平台流程设计上向消费者在交易前提供卖家的基本信息,就是一种不合理且间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对于经营者而言,历来要求“悬照经营”,基本目的就是在保护消费者基本的知情权。淘宝的卖家中,如果是有经营证照的个人或公司,同样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真正让这一原则显得混乱的,是因为在淘宝以及其他交易平台上,有好多是“无照”的个人卖家。他们没有照,所以无法提供证照上的信息(这个原因及问题是另一码事,此处不展开了,以往的博文中也有专门写过),同时又将个人电话作为经营电话,将家庭住址作为了经营联系地址。于是,淘宝认为,这些都是卖家的个人隐私,所以在程序流程上就是不向消费者公开。这是何其荒唐的理念!

事实上,许多的淘宝卖家用各种方式在自己的页面上公布了自己的基本信息,因为他们有常识,懂得给消费者知情权,提升自己的交易可信度。从古至今,买东西时,总要知道对方是谁或哪家公司,或至少知道他的实体商铺在哪里,这是最最基本的常识。网络经营,很多小商家没有实体商铺,但至少在交易前告诉别人你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我想这是非常基本且合理的做法,让消费者能确定具体的交易对象,这些基本的个人信息并不涉及什么隐私(否则,在传统交易中那也是隐私,您能接受吗?)。

问题并不在卖家身上,而在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比如淘宝网的身上。正如淘宝自己所说,它有“双审”,卖家的身份证资料及银行帐户资料它都审查并拥有,淘宝本来就可以在程序上轻松解决这一事项,但它以保护卖家隐私为由拒绝在程序上向消费者公开这些商家的基本信息。因为淘宝网的这种设置和理念,淘宝网上的消费者的法定知情权,将只能基于卖家们的“赐与”才能得到一点实现。

再重申一下我的态度,不管此次王海的举报是基于什么真实目的,但王海举报中的第一条有关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淘宝网在事实上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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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应当标明卖家的真实姓名和必要标志

Monday, March 16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工商行政法规培训网上商家也是商家,虽然现在如何办证照还在具体讨论中,但作为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这是毫无悬念应当做的事。淘宝网以保护卖家个人信息而设定的“必须下订单后才向买家提供卖家部分经营信息”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这是经营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长期以来有关法律法规一直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必须在承租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

二、公布网上经营者的“经营信息”不是要公布“经营者的个人隐私”,淘宝网故意混淆这两者,是强词也是夺理。

有证照的经营者,证照上的经营者名称、负责人、注册地址,以及在工商机关可公开查询的办公地点电话、注册时间、年检与否等基本信息,这些都不属于个人隐私,根本没必要淘宝多此一举来“保护”。

博主我并不是主张淘宝公布网店经营者个人的住所、电话、家庭情况、感情经历… …但是,如果网店经营者将个人住所电话直接用于经营,那么这些住所和电话的信息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就应当作为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予以标明。

三、网上网下的经营者,都是市场平等的主体,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网店经营者现在不用办照,还不用交税,现在有人认为连交易公开公平和法律法规也可以不遵守了,嗬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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