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个人隐私”

Wednesday, March 18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这个电视剧我看过几集

这个电视剧我看过几集

在交易前,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当向买家隐瞒卖家的基本信息?

我在前两天的日志《面对王海举报,淘宝的回应有点儿掉份》以及《淘宝网应当标明卖家的真实姓名和必要标志》 中表达了一些观点。其中,我特别指出了淘宝网在对王海举报的回应中,混淆了“商家基本信息”和“个人隐私”这两个概念。后来,在记者的电话采访以及网上和网友的交流中,我发现这个混淆还是有点普遍性的,所以今天就这个小问题写几句。

即使您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或电子商务专业人员,但是我相信在认真考虑后,您也会用常识或直觉认同这个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

法律,在根本上是不会背离常识的,您的判断在法理上也是正确的。博主我不想在这里列举比较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和内容,但可以给出一个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的一个定义: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体重、身高、档案、医疗记录、收入及消费和购物习惯、婚姻状况、教育背景、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等。

个人信息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但不等于个人隐私。

如果明白了这个,那么,网店经营者就不应当认为在交易前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给对方是在提供“个人隐私”。淘宝网拒绝在平台流程设计上向消费者在交易前提供卖家的基本信息,就是一种不合理且间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对于经营者而言,历来要求“悬照经营”,基本目的就是在保护消费者基本的知情权。淘宝的卖家中,如果是有经营证照的个人或公司,同样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真正让这一原则显得混乱的,是因为在淘宝以及其他交易平台上,有好多是“无照”的个人卖家。他们没有照,所以无法提供证照上的信息(这个原因及问题是另一码事,此处不展开了,以往的博文中也有专门写过),同时又将个人电话作为经营电话,将家庭住址作为了经营联系地址。于是,淘宝认为,这些都是卖家的个人隐私,所以在程序流程上就是不向消费者公开。这是何其荒唐的理念!

事实上,许多的淘宝卖家用各种方式在自己的页面上公布了自己的基本信息,因为他们有常识,懂得给消费者知情权,提升自己的交易可信度。从古至今,买东西时,总要知道对方是谁或哪家公司,或至少知道他的实体商铺在哪里,这是最最基本的常识。网络经营,很多小商家没有实体商铺,但至少在交易前告诉别人你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我想这是非常基本且合理的做法,让消费者能确定具体的交易对象,这些基本的个人信息并不涉及什么隐私(否则,在传统交易中那也是隐私,您能接受吗?)。

问题并不在卖家身上,而在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比如淘宝网的身上。正如淘宝自己所说,它有“双审”,卖家的身份证资料及银行帐户资料它都审查并拥有,淘宝本来就可以在程序上轻松解决这一事项,但它以保护卖家隐私为由拒绝在程序上向消费者公开这些商家的基本信息。因为淘宝网的这种设置和理念,淘宝网上的消费者的法定知情权,将只能基于卖家们的“赐与”才能得到一点实现。

再重申一下我的态度,不管此次王海的举报是基于什么真实目的,但王海举报中的第一条有关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淘宝网在事实上是存在的。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
Twitter:LawLee - 法律咨询

面对王海举报,淘宝的回应有点儿掉份

Monday, March 16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掉份

掉份

王海向国家工商总局和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处发出举报信,历数淘宝网及网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五大“罪状”,要求查处。淘宝网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作了在我看来很掉份儿的回应,但只回应了其中一项内容,对于其它事项表示“不一一赘述,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淘宝网的回应内容很是出乎我的意料,实在是太猛了,猛得有点把自己腰给闪了。一开口先是一个“资格质疑”:

“王海的说法只能说明他没有网上购物体验,也完全不了解淘宝网的购物流程。建议王海先生先去买几件东西,体验一下网购。 ”。这话说白了,就是说你王海根本不懂网络购物。这种回应方式,透着一种蛮横之气。若真是平心静气,完全可以向公众解释购物流程,而不是上来就下断语。

王海举报的第一点内容,简而化之:就是“下订单后,才能看到经营者的部分信息”,这是淘宝网平台的流程设计。用日常生活常识来看,淘宝规定你只有买了东西才有权知道商家的地址、电话、姓名。王海这问题提得在情在理,没什么问题。

淘宝又是如何回应这一点呢?

“淘宝网委托第三方对网店经营者进行身份证、银行卡的双重审核”,“拍下商品并付款后,就可以看到网店经营者的真实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姓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支付宝账号”,“至于为何不能在下单前了解网店经营者信息,淘宝网表示这考虑到卖家的隐私权

淘宝说了一大堆,其实还是承认了王海的举报内容是真实的,即:不下订单就不知道卖家的信息。既然承认了,为什么还说王海不懂淘宝购物流程?

淘宝此次回应最掉份的是最后一句自以为高明的话,“不知王海先生在线下每次买瓶矿泉水、面包的时候是否都事先要求店员出示一下商店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卫生许可证甚至雇佣合同等?

太失败了。线下商店的证照都是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张贴于店内明显位置的啊,还用消费者要求出示吗?看来,淘宝搞电子商务搞久了,已经极少到线下买矿泉水、面包了。

或许淘宝网看到我这篇粗浅的文章,又会要质问“你不懂淘宝网上购物流程啊”,我就先披露一下我的一点隐私,我在淘宝的信用是一颗钻,快升为两钻了(当然这信用不是像淘宝网很多人那样花钱买来的虚假信用),这样够资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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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店新规,看来折腾不下去了

Friday, March 13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折腾2008年8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开始实施“网上开店需办理执照”的网店新规,引起骂声、怨声、争议声一片。网店办照,合法理却不合时宜等文章就是我的争议声。

随后又放软档了。北京市工商局官员对备受争议的北京网店新规作出低调解释,将不会强力推行,工商局更多的还是促进和呼吁网商办照,对网店的属地和营利性界定问题,将交由市场去判断,

北京的网店小老板有个别去注册了,发现麻烦一大堆,为了用自家住宅注册,水电费改成商用标准了。虽然绝大部分网店经营者都没去办理执照,但套用某记者的话是“给网店经营者带来了‘原罪感’”。

事实上,记者们几乎没有发现几个注册登记的实例。

前两天,关于网店审批,工商总局局长发话了 ,登记手续会趋向宽松、利民。

3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管理规范司副司长黎晓宽昨日在北京出席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举办的一个网络研讨会时透露了对网店管理工作的最新思路,首次明确指出不能以传统手段管理网店

于是乎,这个施行了不到八个月的北京网店新规看来真的折腾不下去了。

这个折腾不下去的规定,其不合理性各方该说的都说的够全面的了。问题是,能不能以后不要在立法再这样折腾?

在任何相关规定出台前,完全可能做到充分征求一下社会的意见。不要闭门造车,也不要把立法当作试验(试一下不行再改)。

法律必须是严肃的,有一定的稳定性的,否则那就不是法治。

投资及商务,需要评估商业风险,一个“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才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前提。

立法可以有序的改时、发展,但不要搞什么未经充分征求意见的拍屁股试点,否则那就是折腾,折腾着网店经营者,折腾着我们才起步的电子商务行业,折腾着法治建设。

大家一起来学英文吧:

no trouble-making

No zigzagging

no Z-TURN

avoid self-inflicted setbacks

don’t flip flop

don’t get sidetracked

don’t sway back and forth

no dithering

no major changes

avoid futile actions

stop making trouble and wasting time、no self-consuming political movements

bu zhet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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