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有能力基本解决网购假货问题

Wednesday, May 27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网易和新浪都做过关于网络购物的调查,结果如下:

网易进行了一项在线调查:你认为淘宝能否解决假货问题?截至发稿时,共有33165人进行了投票,其中,29.91% 的人认为,可以解决假货问题;70.09%的人认为,无法解决假货问题。

新浪科技已结束的一项关于网购假货的主题调查,有超过7成的网友称曾在网上买到过假货,有超过8成的网友表示对目前打击网络假货力度不满意。

网络假货问题真的无法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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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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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上去很美:丢失邮件每封赔付1000元

Tuesday, March 31st,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听上去很美网易CEO丁磊拍着胸脯承诺,如果企业邮箱因为网易的原因而丢失邮件,每封赔付1000元。听上去很美,其实不然。

1、企业邮箱是收费邮箱,有过错或违约造成损失,本来就应当赔偿。

2、一封商业邮件的丢失,难道损失都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吗?这承诺更像是在用格式条款控制网易自己的风险,就像洗衣店自己规定弄坏一件衣服最高只赔多少,无论衣服本身有多么昂贵一样。

3、邮件丢失,原因可以有多种。网路上的各个节点,包括对方邮箱的因素都可能造成丢失,谁来认定这是“网易的原因”,服务器都在网易那儿,在没有第三方技术鉴定的情况下,还不是网易自己说了算。

其实这个口号就是一次商业推广,把这些承诺从法律角度当真的我,或许有点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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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进步:企业应有容忍网络批评的义务

Thursday, November 20th, 2008 | 作者:李立律师

2007年2月7日,生产和销售白大夫系列化妆品的澳大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河法院诉称,自2006年6月份起,就发现315投诉网上有很多关于白大夫系列化妆品的投诉,有如“白大夫用后太吓人了”、“用了白大夫天下无斑套装才几天,脸上和下巴长了很多红疙瘩,本想美 容一下,想不到竟面临毁容”等。当年12月,澳大公司委托律师向315发出书面信函,要求315投诉网立即删除上述投诉内容。但315投诉网没删除。2008年11月13日此案终审。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审查针对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是否客观公正,一般理解不宜过分严格要求,比如遣词造句不准确、非恶意的偏激言词、评价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等情形,应当给予适当的克制和容忍,因为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企业有容忍批评的义务。

至于网站审查帖子内容真实性的问题,广州中院判决认为,为鼓励信息的传播,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宜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重的审查义务,同时,亦应兼顾被评论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网上的帖子属于消费者对白大夫产品正当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名誉侵权。

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网络批评的合法性边界线的认定,这个判决体现出了司法理念的进步,令人感到振奋。

让我们把记忆退回到10年前,那时,互联网的发展在中国还刚刚起步不久,但有一个案件引起了几乎当时所有网民的关注,这就是“恒生电脑名誉侵权诉讼”。当时这个案件与现在这个“白大夫名誉侵权案”如出一辙,但结果却完全相反。

1997年8月1日消费者王洪购买一台恒生笔记本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有故障,送修时双方就售后服务发生争执。1998年6月王洪在互联网上发布题为《买恒生上大当》的文章。7月消费者协会通知王洪恒生同意修理,但恒生要求王洪必须先道歉。王洪随后在网上发布了《誓不低头》一文,并申请个人主页,建立《声讨恒生维护消费者权益》网站(后改名为《IT315,诉说你的心酸事》),引来了大量的浏览者以及支持者。《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对此作追踪报道。

恒生公司起诉王洪和《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侵犯名誉权,索赔24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王洪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万元,《生活时报》和《微电脑世界周刊》支付240356.8元,责令三被告刊登道歉声明。王洪等提出上诉,2000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的结果是:王洪停止侵权,删除主页内容,并注销网址,同时在新浪、网易等中文站点刊载向恒升致歉的声明;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在《微电脑世界》和《参考消息》上刊登向恒 升致歉的声明,《生活时报》在本刊和《参考消息》上刊登向恒升致歉的声明; 王洪赔偿恒升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

恒生电脑案最终判决利用网络批评企业产品质量的消费者构成侵权并个人赔付九万元。这一沉重的处罚,无疑在所有欲对企业产品发表批评意见的消费者心里投下了某种阴影。“白大夫”案的终审判决,终于将这层阴影彻底地扯了去。

要求普通公众在网络上对企业产品发表批评前像个专业律师一样审慎地收集证据和措词,要求他们要为自己的批评提供类似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科学检测根据,这些要求本来就有失合理性。这样做的唯一结果是“让所有的人不敢说话”、“让所有的不良企业或产品得不到舆论的监督”。

诚然,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权利不得滥用,但如何界定“滥用”却是大有学问。“权利滥用”,不是一个可以轻易使用的抗辩理由,原因很简单,因为不准确的认定了这个理由时很可能实际上使人丧失这种权利或自由并造成另一方对某种义务的规避。依法学界目前的通说,应该根据权利是否存在、行使权利是否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确定,即把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结合起来考虑是否构成权利滥用,而不是只看行使批评监督权时,对方是否受损。对于产品质量的网络评论的权利边界究竟该如何定,司法应当持有如何的价值观,“白大夫”案的终审判决判词给了我们清晰合理的答案,即“鼓励信息的传播,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才是主要的价值判断准绳。笔者衷心地期望这个判决不会仅仅成为一个孤独的个案,而应当成为司法界普遍的认知并进而形成明确的成文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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