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体面的“不自杀协议”,不体面的人

Friday, May 28th, 2010 | 作者:

如果不是新浪搜狐等网站放出了“富士康收回不自杀协议”的新闻,我还真的会猜测那份“不自杀协议”可能是有人在恶搞。能在有生之年看到如此协议条款,还是个大企业一本正经起草的,究竟是一种幸运还是一种悲哀。

从法理上讲,人的生命权是不能作为合同标的内容的,更不可能作为违约的事由,而且这是一个大家都不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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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