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嘀咕网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看嘀咕网对用户极度不尊重心态

Tuesday, March 9th, 2010 | 作者:

在上一篇日志《公开信:敦促嘀咕网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侵权行为》中,我对嘀咕网侵犯本人名誉的行为进行了描述。这里,再对嘀咕网这个行为作进一步的分析。

嘀咕网作为一个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络运营商,应当明确自身的定位,是与用户处于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服务提供商,而不是高于用户的管理者。对于用户发布内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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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