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拟增”消费后悔权”是对网络化商业的歧视(《方圆律政》杂志约稿)

Tuesday, September 14th, 2010 | 作者:

此文成稿于今年六月底。

《消法》拟增”消费后悔权”是对网络化商业的歧视
近日,据扬子晚报报道,已颁布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进入第二次修改程序,最新修订稿上明确规定:”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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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