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November 30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不知道从何时开始,一些”有关部门”开始用这样种明显不当的方式来查处不良网站或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你,我,他或许就是那个无辜的急得要抓狂的被”连坐”的站长。
古人都知道”祸不及无辜”,现代法治更是强调政府行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要合理适当,为了查部分不良信息就无限度地使用”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手段明显是不合理,而且可以说是涉嫌违法的。
但是为什么这样的做法很少会受到对抗呢?一来是缺少一种力量来制约监督它。任何权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有成为暴力的趋向,不过是因为有其他的暴力(包括潜在的暴力)在制衡,于是使互相都能得到控制。目前这样株连式的做法,在实际上缺少有效的日常型的监督制约力量。另一方面,行政机构在打击不良信息的工作中,给人的感觉是仍然习惯于搞运动的方式而非自我约束下的严格依法操作,重视成绩而忽视程序。在运动面前,目的正确,任何手段都变得得到宽容或某种允许。
其实查处不良信息,只要多花心思和时间,完全可以做到不影响合法的网站,根本不用为了查处某个服务器上众多网站中的一个不良网站就停了整个服务器,甚至于整个机房。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原因不过两个:1、懒;2、拽。懒,怠于付出足够的认真和谨慎;拽,确信有足够不受反制约束的权力。
在信息化日渐成为未来经济运行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方式的前提下,从促进信息化发展的角度出发,同时也为了提升我国信息化产业相对于国外同类产业的竞争力,在依法打击不良信息的同时,笔者建议”有关部门”的上级部门或上级领导能够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在此类打击活动中对合法企业和个人的”不良冲击”,让违法者倒下的同时还要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前行,把”好事”真正办好。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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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November 24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昨天twitter好多的web客户端都上不去了,opera mini国际版也不让中国用户用了,于是我很生气,但出于一个律师的习惯,我还是从法律角度想了想这事儿。我想起了十多年前在课堂上学过的法制史,那本书都不知道哪儿去了,但有些内容还有些印像,就用大白话写在这里。
据我们的法制史所言,在人类法制史上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1、没有法律,只有习惯,比如原始社会;
2、有法律,但只有统治阶级制定和掌握,被统治者是不知道法律有哪几条的,说你有罪就有罪,比如奴隶社会;
3、有法律,大家都知道,但只有统治阶级有立法权,比如封建社会;
4、有法律,大家都知道,表面上谁都有民主权利,但实质上被统治阶级主控,比如资本主义社会;
5、先进的社会主义法律,人民当家作主,法律都是人民制订的,一切权力归于人民。
关于这wall,本人一直有着矛盾的想法,在事实上它有着明显的实质作用并且有人在操控它,似乎应当承认它的存在,但如果论先进性的话,为什么我们都不知道这法律在哪里。
这wall所依据的究竟是什么法律呢?当大家(或者说屁民们)都不知道法律在哪儿却又受控于它时,依照上面的法制史所述,我该把现状归在第几类呢?请大家做选择题吧。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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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November 6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可网上直接提交意见建议,进入“网上调查”页面填写即可。即然给了提意见的通道,那么我建议大家在twitter或博客上说话,那不如也将意见同时直接提供给最高院,不过是复制粘帖一下:我已经将以下内容实名提交了:
一、建议司法解释要在法条的原文范围内解释,而不要随意扩张解释或对法条没有提到的事项新立解释,否则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
例如:关于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这一条的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找不到“解释的源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只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作出了不公开的规定,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却多出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这2条内容。
不知道这2条司法解释是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哪一句的内容?
二、司法解释应当注重对“公开”的规定,而不是对“不公开”的保护。
司法解释不应当扭转被解释的法律的初衷及主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全文,依正常解读,都是主要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对于不公开的规定在整体内容安排上处于次要地位。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却将相当的重点放在了“哪些是不公开的”。个人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思路问题。
三、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容易形成主要由法院个案判决来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制度安排,这容易带来不确定性和低效率。
政府信息中哪些应当公开、哪些应当不公开,这些内容完全应当以细致的规章来解决,而不是老百姓们就一个一个具体的事项通过打官司才能从法院的判决中了解到,这样不仅严重增加法院的负担,而且相当程度上增加了公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建议司法解释应当加强对政府如何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作出责任性规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及时合理地让公民提前确切知道哪些信息不能公开,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发生。总之,不能让老百姓要靠猜或要花诉讼费打官司才能搞清楚哪条信息政府应不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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