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ne 22nd,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开题:此次对谷歌中国的行政处罚让我很困惑,可能是我需要加强学习吧。因为,按照新闻通稿所提到的违法情形,谷歌中国及其直接负责人应当受到的是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
分析的假设前提:
1、假设搜索引擎自动收集的网址及用户习惯所产生的结果中存在不良信息,可以认定为搜索引擎对这类信息进行了“传播行为”;
2、根据1,接受新闻通稿中“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这一事实认定。
法律依据:1、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超过一定的程度,依法应当是追究刑事责任;2、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依刑法有“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罚。
详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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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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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ne 20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当一个行政行为强送某样东西上你家门,从你首先考虑什么就可以看出你的现代公民意识的程度。如果你首先考虑的是这个行政行为对你有没有实际好处、如果你首先考虑的是附带的产品质量如何,那么从法治的角度来看,你没有抓住重点。
凡是“某某性”的,一般来说都是表示很重要的意思。但在考量行政行为时,究竟哪个性更重要呢?当然是“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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