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侧边栏,为了速度

Wednesday, May 30th, 2007 | 作者:李立律师

将原来的bo-blog程序改成了现在的wordpress,数据的转移确实费了点力气,中间又加杂了wordpress升级到2.2版的乱码问题,现在总算好了。估计各大搜索引擎中收录我的网站中的网页链接也至少要有一个月才能完全整理好,我只能暂时在404页面上写上提示,免得从搜索引擎过来的用户以为我的网站关了。

Sidebar Widgets也安装好了,起初用它在侧边栏放了好些东西,包括站外引用的内容。结果发现一个问题,页面加载速度太慢,特别是google的几个小玩意下载很费时间。为此我考虑了一下所谓“网站访问者的感受”,明确了几个想法:

1、来我的网站的用户大多是从搜索引擎而来直接找某些资料或文章的,侧边栏的东西应当是为主文而服务,站外引用的东西或装饰的东西并不是别人的兴趣所在,首先应当保证页面加载速度尽量快。

2、来访者寻找到站内特定内容后,或者离开,或者想进一步找相关资料。最有可能延伸想找的东西按排列顺序应当是:通过分类找其他文章 ;看看最近的其他文章;然后才可能想到看看作者的资料以及如何订阅网站内容。

3、除上述功能外,其他的内容根本没有必要放在我的侧边栏上。

于是,整理了一下侧边栏,就成了现在这个样子,刷新了一下,感觉下载速度成倍地提高。为了确认一下自我感觉是否准确,于是到了一个专门测试网页加载速度的网站,测试了一下首页,得到如下分析及建议(应当是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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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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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台的东方大律师节目“批“诺顿

Wednesday, May 30th, 2007 | 作者:李立律师

说来也巧,就在我前一篇有关诺顿误杀事件的日志发表没几天,有了一个机会参加上海电台的东方大律师节目,和主持人洁蕙以及另一位林律师一起以谈话形式再次就此次诺顿误杀事件发表了看法。

几乎是不用讨论,就几个问题,在节目开始前我和林律师就达成了一致:

  • 1、诺顿此次事件所引发的用户权益争端,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及充分的解决途径和依据;
  • 2、 诺顿在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
  • 3、诺顿在处理此次危机中目前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是和其标榜的企业地位不相符的;
  • 4、此次问题仅仅出现在中文简体winxp系统上,让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诺顿在产品质量管理上有轻视中国大陆广大用户的倾向。

在节目中,主持人洁蕙所提的几个问题很有价值,但由于节目时间的关系无法展开,比如:

  • 1、为什么大型企业及金融机构此次似乎并没有受到大的损害冲击?
  • 2、损失计算是否困难?
  • 3、举证的难度有多大?

对于第1个问题,我认为是这些企业及金融机构本身在电脑及网络管理上投入了相当的成本,一般都另有快速恢复系统的系统设置,因此受损的程度就较低。

在节目中对此我并没有进一步展开这一问题,其实,这个问题非常值得企业的管理者思考。在如今电脑网络几乎成为重要工具的时代,这方面的风险应急机制应当在企业日常管理中事先有所准备,自我防范永远比事后救济及向责任方追索重要。

对于第2个问题,即损失的计算问题,我和林律师的意见也几乎一致,我们认为这要视每个具体受损的用户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另外,我进一步谈到了用户的过失造成损失扩大的可能性,因为就此事而言,我认为诺顿此次的误杀造成系统无法启动并不必然带来电脑内存放的资料性文档会丢失,用户采取技术上并不合适的一些方式恢复系统以致电脑内资料丢失的,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过失,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生产商可能会因此而免去或减轻责任。

在第3个问题上,我和林律师略有不同,如主持人所言,林律师的观点有些悲观。这一问题我没有时间在节目上充分展开。这其实涉及到一个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基本的原理。基于我对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质证规则来看,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并不需要如刑事诉讼中那样穷尽一切可能性,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以相对优势原理来判断,并且法官可以将自己的日常社会经验及逻辑常识加入到认定的过程中。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此次事件的受损用户的举证并没有困难到坊间风传的那种程度,当然我仍然建议用户寻求专业人员的指引来有效举证。

还有一句话,忘记在节目中说了,这里写一下:受损用户是否提起诉讼来解决此次事件,建议将受损情况与可能发生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进行比较来决定,甚至未来可能诺顿会提出一些公开的补偿亦可一并考虑,盲目诉讼不可取。

阿卡(实名:李立 律师, www.lawlee.net)写于200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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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向诺顿索赔不是件难事,就看你开不开口

Monday, May 21st, 2007 | 作者:李立律师

赛门铁克的诺顿软件5月18日误杀事件,导致大量用户电脑系统崩溃。网络间便又风传这样错误的信息:如果这是在国外,诺顿非得赔大了,但国内法律在这一领域尚属空白,受损用户要维权恐怕困难重重。

这实在是一个天大的谎言,散布这样的消息只会让非法律专业的用户不敢主张权利,散布者客观上成了诺顿的托。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适合家庭用户),还是《产品责任法》(这适合商业用户)都对这样的产品责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选择从侵权角度还是从合同角度都可以向责任者提出索赔主张。

关于侵害事实及损失额的举证问题,也和其他案件没有什么两样。民事诉讼的举证不同于刑事诉讼的举证,法律没有要求你用户在民事诉讼中非得举出铁证才能胜诉。

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向诺顿索赔不是件难事,就看你开不开口,觉得损失挺小无所谓可以放弃权利,但是如果真的有大的损失而听信所谓国内法律在这一领域尚属空白的话而放弃索赔权利,那是你被人忽悠了,不要怪法律,只能怪自己。

(阿卡律师2007.5.21写于http://www.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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