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上海市互联网收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读后感(三)

Tuesday, March 28th, 2006 | 作者:

正文部分的内容细细浏览了两次,大多数的条款还是比较平实的,有些细节也设置得很好,但并没有太多创意之处,当然示范文本的意义本身并不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只是对通用的条款进行示范。这里我只对一些有些感觉的条款写点内容:

1、邮箱附件的规定

在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是对服务产品内容的描述,其中对附件的规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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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