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November 29th, 2005 | 作者:李立律师
今天在MSN上和我们事务所新加坡分所的首席代表邵开俊律师交流了一下,很自然地让他对我的Blog提点意见。我也建议他可以用BLOG的方式搞一个网志,记录一下工作进程、感想以及和更多的公众在网上沟通一下。
邵开俊说他不会用这个,但他告诉我他在MSN SPACE已经开了空间,是非公开的,用途是给女朋友写爱的日志让女朋友看。
我听了这个当时就在电脑前笑啊。MSN SPACE不也是BLOG性质的东西嘛,这家伙。
这样的谈话让我想起我经常在网上看到的对BLOG定义的讨论。其实,作为我或开俊这样的用户,根本就不管这种网站的形式叫什么,也不会理会BLOG如何定义的问题,我们只是把BLOG作为一种满足我们需求的工具而已。开俊为了爱用这个写心情和女友交流,我把这个当作一种自我表达及交流的地方,就是这么简单。
我也知道,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分所,作为唯一一家在新加坡正式开设经营分所的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开俊的压力是很大的。经过他的努力,现在新加坡分所的业务及推广开展的有声有色,开俊现在还被任为新加坡华人总商会的法律顾问。为他高兴之余,说实话挺担心他在国外的精神状态。不过,今天听闻他还能在工作之余用BLOG向女友发“花痴”,看来精神状态还是非常正常的,我也放心多了。
以后这家伙再和我说不会用BLOG,我就回他一句:“TMD”(注:甜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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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November 29th, 2005 | 作者:李立律师
看了《当当网李国庆:淘宝把中国电子商务带向歧途》一文,我总的感觉是:李国庆大多数的话有点傻!
李国庆完全是从B2C的角度来研判ebay和淘宝,这本身就存在问题。拿以C2C平台比喻为商场其实并不一定准确。C2C平台提供商的服务方式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商场模式,我同样可以将其理解为技术支持服务方式。淘宝网如果理解为提供网上交易技术平台服务商,那有什么义务为交易方提供所谓商场的担保保证责任呢?
至于低价竞争也不是C2C平台唯一可以采取的商业策略,这有什么好指责的呢?谁说C2C平台的竞争力只限于商品的最低价格呢。传统商业里非最低价的产品仍然有竞争力,这是一明摆的事实。企业竞争力并不只有价格这一个因素。
关于李国庆提到的C2C平台应当以交易二手货为主,并以ebay美国平台为例,我也实在不能苟同。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个日新月异发展的东西,创新是其最大的发展特色,ebay如何做,并不代表后来竞争者也非得这样做。从商业竞争的角度来看,同质竞争才是后来者最大的策略问题。
顺便说一句,我第一次网上购书就是在当当买的,但现在去了少了。当当网的页面有时候打开速度实在太慢,李国庆能不能在贬其他对手时先把这个问题解决一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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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November 28th, 2005 | 作者:李立律师
11月18日-20日,第一届中国信息化法制论坛在北京举办。本届论坛是由中国信息法学研究会、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发起并由中国信息法学研究会承办的。应大会主办单位之邀,本所代表上海市律协参加了此次论坛。陈刚主任代表本所作了专题发言,反响很好。唯一可惜的是发言时间安排得不够长,其实本来可以更加精彩,有点对不住我和陈刚主任一起准备的这份讲稿,好多案例也没有时间细讲。希望以后能找到合适的场合就这一话题畅所欲言。
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提纲)
一、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及特点
1、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
2、我国目前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特点
(1)目前的立法侧重于犯罪控制及政府对网络的监管,但对其他网络主体的权利设定较少。
(2)重处罚轻指引
(3)对现存的网络信息行业的习惯性规则采用不够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面临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1、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现状
2、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1)技术安全
(2)网络用户身份的确认
(3)个人隐私的保护
(4)数字签名与认证机构
(5)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问题
三、我国目前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1、立法的滞后性及超前性问题
2、立法权限问题
3、电子商务行业对立法的依赖性问题
4、执法可行性问题
5、安全与发展的协调问题
四、对立法机构及执法机构、行业组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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