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质疑“劳动部门称索要加班费是一种个人的民事权利,主动放弃权利,法律不会追究?
是否索要加班费确实是个人的民事权利,这句话确实不错。但是,问题在于,现在越来越多的加班族没有相应的保障去行使这样的权利,这就是立法需要改进的地方。权利的行使,仅仅依靠劳动者不顾工作岗位丢失的勇气,这本身就是对劳动法的误读。
劳动法,并不只是一部民事法律。依目前通行的法律理论,劳动法应当归入经济法范畴,而不是民商法范畴。经济法的一个最大功能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组织的经济调整,而不仅仅是设定一些民事权利,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税收法等。而劳动法就是国家调整社会企业劳动关系等相关内容的一部法律。劳动法本身承担着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内容。而现实是,加班族所应当享有的加班费的利益在事实上无法有可能去行使和取得,这说明劳动法的立法需要修正,而不是单纯地表示”要不要随劳动者自己“,劳动部门这样的表态是不负责任的说法,也是对劳动法基本性质的的错误认识。
如果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一种普通的合同关系,立法完全可以将之划入合同法而不必专设劳动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仅取决于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使能力,更有赖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能力,对劳动者弱式地位的倾向性保护制度。假如劳动者所有的权益都会事实上因为行使权利而丢失宝贵的工作岗位,那不是国家相应立法及行政机关应当找回避理由的时候,而是应当面对现实调整修正立法的时候。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 - 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