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四)
意见稿内容
5.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相关条款
6.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7.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8.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9.4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延伸阅读
一、报备IP地址信息的主体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统称为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直接从第一级 IP地址分配机构获得IP地址除自用外还分配给本单位互联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为第二级IP地址分配机构(以下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级别依此 类推)。第七条规定,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
二、独立网址和独立IP地址
网址是域名的概念,独立网址并不必然持有独立IP地址。
如同每部电话有独立电话号码一样,与互联网关联的每一台电脑均被赋予一个IP地址。我国所拥有的IP地址不到6000万个,近22名中国人分享一个地址。由于 IPv4网络的地址资源越来越匮乏,不可能共享上网的每一个用户都能分配到一个IP地址,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共享一个IP地址。大部分中小企业网站都存放在 由一台服务器划分出来的若干虚拟主机上,由多个网站共享一台服务器和IP地址,一些WEB服务器中有成百上千个域名共享一个IP地址的情况。这样对站长来说成本较低。
三、电子商务和独立网址
电子商务并不等同于电子商务网站,它的概念要广泛的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不必然需要一个web网站。
简 评
意见稿显然是将“经营性网站登记备案”与“IP地址备案”混淆起来了。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