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态度

Friday, September 28th, 2007 | 作者:李立律师

从对劳务派遣的章节内容来看,透露出这样一种倾向或立法态度:

1、限制和约束

注册资本的特别门槛、必须签订二年以上固定合同的规定、以及明确派遣单位为“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这个定义是最紧要的,把《劳动合同法》所有有关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全都放在了派遣单位上)。

不仅如此,如果延伸考虑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也应当适用于派遣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

2、有进一步约束的迹象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立法对劳务派遣在劳务市场上的定位,这对于某些企业将劳务派遣当成某种全员劳务外包的人力资源模式是一种反向的态度。可以预见,这一法律内容肯定会有后续的低一级的立法来充实和补充。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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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Comment)

  1. 我想了解更多关于犯罪方面的知识,请问我要怎么查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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