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开始试用Gtalk

Tuesday, December 20th, 2005 | 作者:

需要网上和本人沟通的朋友,请使用下列方法:

一、电子邮件(我经常使用)
请不要发广告或推销产品的内容,否则我会在网上适时暴光这种行为的
二、Gtalk(试用,应急时用,不长开)

帐号如上
三、msn

只限于面谈认识的朋友,此处不提供帐号

遵守事务所的纪律,除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外,网上交流不作任何法律咨询及律师服务,仅作沟通及交流其他问题之用。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www@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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