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俗解读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个部门规章马上就要实施了,我细细学习了几遍,这个规章内容看似比较繁杂,其于我个人的理解,从方便与大家分享的角度,现将不成熟的解读码字在此。
一、《办法》的总体性质是什么?
是工商处罚性质的办法。就是说是工商部门可用来进行工商行政处罚的一个规定。所有的条款都是从工商管理的角度出发的。最明显的一点是“法律责任”章节中,只有工商行政处罚的规定。
也因此,这个《办法》并没有从侧重于解决网络商品交易中的民事纠纷角度来书写,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义务性规定并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例如这一条款“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办法》并没有规定网络平台经营商不提供此类信息时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稍懂法律常识的都知道,没有责任的义务不是义务。
二、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义务设定究竟是什么,能不能一句话说清?
在《办法》第二章里,关于网络商品经营者的义务设置了一大堆,看着让人眼杂,其实归笼来不过很简单,就是一句话:网络商品经营者和非网络商品经营者要同等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特权。
有了这个理解,你就能解读第二章的所有内容,就是照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三、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规定是什么,能不能也一句话说清?
当然能。仔细看一下第三章的内容,就明白了这平台提供商的义务就是“必须主动帮助协助工商部门进行管理的义务”。特别是这一条尤为明显“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当你能够同意以上三点解读意见时,你就可以正确而不是有所奢望地去解读所有的条文了。所谓不要奢望,就是不要奢望这个《办法》中的好多貌似在调整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条款能够大大促进便于解决许多民事纠纷,如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工商部门在处罚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时多了许多的“依据”。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www@lawlee.net) 上一篇: 什么是第二套房?发现这张图画得很直观 » »下一篇: 第三方支付规定出台,员工涉赌的快钱还有机会拿照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