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体面的“不自杀协议”,不体面的人
如果不是新浪搜狐等网站放出了“富士康收回不自杀协议”的新闻,我还真的会猜测那份“不自杀协议”可能是有人在恶搞。能在有生之年看到如此协议条款,还是个大企业一本正经起草的,究竟是一种幸运还是一种悲哀。
从法理上讲,人的生命权是不能作为合同标的内容的,更不可能作为违约的事由,而且这是一个大家都不用去细想的道德常识,“道德”的底线在不断下降吗?至于用合同来约束合同以外的人(家属)的错误,也不是一个大公司的法律智商所为,“智商”的底线也在不断下降吗?
暂不论跳楼事件上富士康该负什么责任,且看这份“不自杀协议”的出炉,就能判断出这是一家管理存在混乱的公司。试想,这样的大公司肯定有法务部门,也应当会有法律顾问,更会有层层报告审批的管理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还会让员工拿到这样一份根本无效且惹人厌恶的“不自杀协议”,这不是管理混乱是什么?
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如此一家大公司能拿出这样一份协议来,实在是不体面的很。但面对这样不体面的企业行为,我们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组织似乎也至今没有什么表态,这是一件更不体面的事情。让人恼火的是,当想到这些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是代表着你我时,也许只能挠着头拍着键盘躲着自己的不体面。或许,那些跳下去的员工们中间,其中有人也曾像我们一样过着不体面的生活,他们用“本该在心中的热血涂在地上”(韩寒语)结束了这一切。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www@lawlee.net) 上一篇: 关于富士康的电视台专题中,只有董保华教授说了句大实话 » »下一篇: 什么是第二套房?发现这张图画得很直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