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忠抢夺女记者录音笔验记者真伪”VS“痴情男抢手机为交女朋友”

Friday, March 12th, 2010 | 作者:李立律师

据新闻报道,湖北省长李鸿忠承认在面对敏感话题采访时“拿”了女记者的录音笔,但强调“拿” 录音笔只是为了验证对方是不是记者。

不巧最近看到一则新闻如下

http://is.gd/ah79A

被告人木玉宝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游手好闲,意图快速“致富”,并妄想通过手机“结缘”。昨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木玉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木玉宝窜至南阳市七一路茅刚屯附近,将下班回家途中的被害人李某的金鹏牌手机一部和手包一个(内装身份证等物)抢走。被害人李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用她人手机拨打被抢手机。被告人木玉宝在电话中要求做“朋友”,被害人李某即谎称同意与被告人木玉宝交朋友,并要求归还手机手包等物品。当天下午约6时,“痴情”男木玉宝电话告知被害人李某,并把所抢的手包依约放在某网吧楼梯口,包内物品完好。后被告人木玉宝又分两次将所抢手机和手机存储卡放在网吧门口。最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被告人木玉宝抓获。被告人木玉宝还有其他抢夺手机行为,被抢手机价值600余元。。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木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之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木玉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木玉宝主动退回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特别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上位者,建议该道歉的还是道歉吧,就算是像嘀咕网给我的那个缺少诚意的道歉,那也至少可以把事基本就过去了,于是就能促进和谐了。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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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Comments)

  1. 还再想可不可以抢个代表证来验验是不是代表,现在不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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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楼上笑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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