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嘀咕网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看嘀咕网对用户极度不尊重心态
在上一篇日志《公开信:敦促嘀咕网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侵权行为》中,我对嘀咕网侵犯本人名誉的行为进行了描述。这里,再对嘀咕网这个行为作进一步的分析。
嘀咕网作为一个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络运营商,应当明确自身的定位,是与用户处于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服务提供商,而不是高于用户的管理者。对于用户发布内容的管理,并不代表对于用户本身可以进行管理。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内容管理中删除用户发布的内容,甚至于可以删除帐户,即使这期间有过错,也不会侵犯用户的名誉权,只是合同性质的纠纷。
但是,嘀咕网所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显然是一种对用户个人的公开负面评价,并且使用了极不尊重的词句和方式:
1、采取了公开宣告的方式,可以为所有的网络用户访问到。这种公开宣告的方式就必须承担起足够的举证责任,并因此承担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必须谨慎为之。但是,从我的经历可以感受到,嘀咕网在采取这一行为之前是没有与用户进行任何沟通,也不作说明的,这很难说是一种谨慎的行为。
2、公开指责具体用户“发送的内容含有不良信息”,却不明确说明是何种“不良信息”,给他人留下的是无限联想的空间,对于用户的社会评价的损害是扩大化的。
3、没有给用户提供任何公开辩解的机会。这一点上甚至不如淘宝网的信用评价机制。淘宝网只不过是交易评价,还没有上升到人格评价的程度,但对于差评,淘宝用户仍然有在差评上公开进行说明纠正的机制。可是嘀咕网这个公告,完全是不给用户任何公开辩解的空间。
4、对用户极不尊重的用语。很难想像一个网络服务商会公开宣告将某个用户“关入小黑屋”,除了网络游戏里可以在游戏的心态下使用这类用语,在BSP或其他服务提供商那里我没有见到过这么不礼貌的说法,甚至几乎看不到会有服务商公开对用户的人格进行公开的负面评价。可以自说自话就把用户“关入小黑屋”的服务商是一种什么心态呢,就是自以为高高在上于用户的服务商,用户在这类服务商的眼里似乎连内部员工的地位都不如。您可曾见过一个稍有规模的公司的老总敢城公开宣称把员工“打入冷宫”吗?公司老总最多也就是做而不说,而嘀咕网做了还要说,因为它认为公开贬低自己的用户这很正常很合理。
嘀咕网如果认为自己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很有创意,那只能说是一个杯具的创意。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

给了你一个“耻辱刑”啊哈哈
[Reply]
[...] 我个人看来,百度的竞争优势,并不单纯是靠黑箱监管。不依靠对黑箱监管的服从。百度之类的中国公司,在中文世界,也一样能取得对国外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也许有人会说百度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也不是中国公司。这个问题我倒希望看到有其它的博客文章加以分析。这次我只是一个单纯的就事论事的划分。)。我觉得我明白但是我实际上不明白的是,中国政府为什么一定要通过黑箱方式统治互联网,中国公司为什么一定要装孙子对用户那么狠。包括我的朋友,李立,最近被嘀咕网关小黑屋。中国的用户,为什么不能象我和李立和刘晓原那样,堂堂正正去和侵犯自己道权的人,交涉,甚至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