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决定我国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监管

Friday, February 26th, 2010 | 作者:

这个标题很长,因为想要准确表达。

下面写的都是”务虚”内容,任何机关、个人请不要对号入座。

为什么我将”监管”作为”决定”因素呢?因为在一个行政主导的环境下,目前我国行政司法对互联网经济提供的主要”服务”似乎只有”监管”。如果还有其他的,请网友指正。唯一的,又是主导一切的,当然是决定的。

监管,我是一直都认为必要的。但并不代表只要是监管都是我支持的,就像我支持打黑但反对打黑名义下的黑打一样。监管,作为公权力的一种职责,在理论上、常理上、法律上来说,是要努力遵循一些原则的,想怎样监管就怎样监管的思想是不应当在一个现代社会中存在。

对于互联网的监管,要遵循科学原则。科学原则遵守的好不好,一是要内行,不能外行监管内行,二是不能被非科学的因素压制。总之,不能让监管目标、方式和内容经常成为笑话。

当然最重要的是,监管要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说的不是容易曲解意思的”依法监管”,而是首先依法治原则立法和出台监管规定。这个原则不多说了,说了也……

最后,要说一句:建议管理部门要丰富对互联网经济的服务品种,不能只重视”监管”,再多配点”扶持”、”保护”之类的,否则以后再让人回来时会得到这样的回答:”当初你让我滚,现在滚远了,回不来了。”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www@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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