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关注“公开”而不是“不公开”,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可网上直接提交意见建议,进入“网上调查”页面填写即可。即然给了提意见的通道,那么我建议大家在twitter或博客上说话,那不如也将意见同时直接提供给最高院,不过是复制粘帖一下:我已经将以下内容实名提交了:
一、建议司法解释要在法条的原文范围内解释,而不要随意扩张解释或对法条没有提到的事项新立解释,否则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
例如:关于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这一条的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找不到“解释的源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只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作出了不公开的规定,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却多出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这2条内容。
不知道这2条司法解释是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哪一句的内容?
二、司法解释应当注重对“公开”的规定,而不是对“不公开”的保护。
司法解释不应当扭转被解释的法律的初衷及主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全文,依正常解读,都是主要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对于不公开的规定在整体内容安排上处于次要地位。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却将相当的重点放在了“哪些是不公开的”。个人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思路问题。
三、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容易形成主要由法院个案判决来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制度安排,这容易带来不确定性和低效率。
政府信息中哪些应当公开、哪些应当不公开,这些内容完全应当以细致的规章来解决,而不是老百姓们就一个一个具体的事项通过打官司才能从法院的判决中了解到,这样不仅严重增加法院的负担,而且相当程度上增加了公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建议司法解释应当加强对政府如何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作出责任性规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及时合理地让公民提前确切知道哪些信息不能公开,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发生。总之,不能让老百姓要靠猜或要花诉讼费打官司才能搞清楚哪条信息政府应不应当公开。
Twitter:LawLee

他们只关心不公开,即如何隐瞒,舞弊的侧重点。这个案子提出几个点不能公开,下次又有别的案子了,又提出几个点不能公开,等过1年之后,你就会发现,中国的法律全都不能公开了,既无公开公正,那就证明了法律在中国是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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