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间接承认“开瓶费”的合法性

Tuesday, June 26th, 2007 | 作者:

据新华网http://news.sina.com.cn/c/l/2007-06-26/184713315274.shtml的新闻得知,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书中认为“确定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审理法官认为,对于收取开瓶服务费等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酒楼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餐饮业能够在事前以足够 显著醒目的方式明示,就可以收取开瓶费。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www@lawlee.net)

上一篇: 能放弃windows而安装linux吗? » »
下一篇: 《劳动合同法》出台了,原有的劳动合同文本均须重新修订 » »

发表评论

*必填

*必填 (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