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网起诉千橡,能获赔多少

Wednesday, May 20th, 2009 | 作者:李立律师

虽说作为专业律师,不宜在法院审理期间对案件公开发表什么专业法律意见,但是,从一个网民的眼光来看,千橡这个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似乎有点太清楚、太张扬了。

如果还有法律专业人士要费劲论证这种行为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我觉得那是纯浪费时间的事情,还不如讨论一下邓玉娇究竟是怎么回事。

在我看来,唯一的看点,就是这侵权损失该定多少。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赔偿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但该种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在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这个侵权赔偿计算是更难的事情。要知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93年出台的,那时还几乎没有公众互联网呢。

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开始施行《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

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的司法解释,但在计算上仍然是有难度的。原因是:网络服务业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损失计算很难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来明确判断。

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中,前两种方法都是基于商品销售型的,并没有针对服务业的。针对服务业,包括现在的网络服务业,特别是开心网这类盈利模式不明确的网络服务业,唯一可以使用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只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直接地说,就是只能“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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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 Comments)

  1. 新浪的开心网发展趋缓,程炳浩也受不了投资方的压力,新浪开心就开始通过起诉千橡的kaixin来炒作自己了
    这次的司法起诉原本就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开始,新浪有利用自己的强势媒体地位给千橡制造舆论压力,这也够无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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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支持起诉流氓陈一舟!千橡的刘韧已经被抓。下一个就是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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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usuowei 新浪的开心网? 开心网是新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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