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喝酒,管好自己的手指头

Sunday, May 17th, 2009 | 作者: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是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一条规定。

这一条扩展式的司法解释,务必要留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原来的规定是“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其中依文义并不包括“手印”。这次的司法解释,显然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及传统习惯对这一法律规定作了扩展式的解释。

酒桌上谈生意的人不少,签约的也不少见。现在这个要更谨慎了。为什么呢?

醉到一定程度,签字的动作可能做不了,图章一般也不在身边,但糊里糊涂按上或被按上一个自己的手指印,那是很简单的一个动作。这合同可就成立了。等酒醒了,发现这合同根本不该签而想推翻时,那可就麻烦大了。

所以,劝大家少喝酒,管好自己的手指头。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www@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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