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即使是非隐私的个人信息也不能滥用

在上一篇日志《“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发出后,有网友在线交流时问到,是不是不是隐私的个人信息就可以被人随便公开或乱用?当然不是了,在我那篇日志里并不能反推出这样的观点。事实上,国内外立法的实践对此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理念。上一篇日志的中心内容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下,对淘宝网是否应在交易前向买家提供卖家的基本信息这一问题谈些想法,所以没有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展开。
依通行的观点来看,即使是非隐私的个人信息,也不能滥用,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有权利的,大致包括如下方面:
1、信息决定权,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目的、范围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
2、信息查询权,即本人得以查询其个人信息及其有关的处理的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3、信息更正权。
4、信息封锁权,是指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以一定方式暂时停止信息处理的权利。
5、信息删除权。
6、信息报酬请求权。
通俗点理解,就是除非法定或因公共利益性质的采集、使用外,即使是非隐私类型的个人信息,非经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也不得采集、不得使用、更不能用于商业用途。例如,移动运营商在用户开户时依法可以采集用户的基本信息,但未经用户的同意,不得将此类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更不能将用户信息卖给第三方使得第三方可以利用此类个人信息来发送短信广告之类的,前几天315央视晚会就暴光了这类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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