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简评“女方诉请离婚依约获101万精神赔偿”案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原告巫女士诉关先生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巫女士与关先生离婚,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并判决男方依照约定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法院的判词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4年7月3日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的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
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关先生在婚姻生活中确与她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
巫女士有权请求关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按照约定数额给付。故法院判决准许
巫女士与关先生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
女士;关先生补付女儿的抚养费人民币12.6万,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这个判决算是一个很有特点的判例,不是因为精神赔偿数额的确认和取得,而是因为对于身在婚姻中的人们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1、婚内的财产约定,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范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约定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在婚内财产约定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从此案看起来几乎是可以没有任何限制的。当然,从新闻中也没有看到男方对这一数额提出任何异议。但是,能提什么异议呢,根据法律似乎只有提出“显示公平”的可能性,但精神中的损害又如何能够来评估公平呢?如果当初约定里的数额是1亿元人民币呢,法院会不会判决1亿元的赔偿呢?
快走进围城或已经在围城中的男女们,会不会在婚内也来个婚内财产约定呢,这从来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大多数人恐怕考虑的主要是感情问题了。能够在情深深的状态下签订这样的约定的男女实在是少见的极品人物。在前述案件中,那个财产约定也是在女方发现男方出轨后,在男方表示改过的状态下签订的。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www@lawlee.net)
下一篇: 李立:猜猜被起诉的“安全卫士”软件是谁,不会是360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