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原始码的定义

Tuesday, October 17th, 2006 | 作者:

(转自wiki)

开放原始码的定义由Bruce Perens(曾是Debian的创始人之一)定义如下:

* 自由再散布(Free Distribution):允许获得原始码的人可自由再将此原始码散布。

* 原始码(Source Code):程式的可执行档在散布时,必需以随附完整原始码或是可让人方便的事后取得原始码。

* 衍生著作(Derived Works):让人可依此原始码修改后,在依照同一授权条款的情形下再散布。

* 原创作者程式原始码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意即修改后的版本,需以不同的版本号码以与原始的程式码做分别,保障原始的程式码完整性。

* 不得对任何人或团体有差别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开放原始码软体不得因性别、团体、国家、族群等设定限制,但若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为例外(如:美国政府限制高加密软体的出口)。

* 对程式在任何领域内的利用不得有差别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意即不得限制商业使用。

* 散布授权条款(Distribution of License):若软体再散布,必需以同一条款散布之。

* 授权条款不得专属于特定产品(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若多个程式组合成一套软体,则当某一开放原始码的程式单独散布时,也必需要符合开放原始码的条件。

* 授权条款不得限制其他软体(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当某一开放原始码软体与其他非开放原始码软体一起散布时(例如放在同一光碟片),不得限制其他软体的授权条件也要遵照开放原始码的授权。

* 授权条款必须技术中立(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意即授权条款不得限制为电子格式才有效,若是纸本的授权条款也应视为有效。

开放原始码与自由软体

许多人将开放原始码与自由软体(free Software)视为相同,但若以定义条件而言,自由软体仅是开放原始码的一种,也就是自由软体的定义较开放原始码更为严格,并非开放原始码的软体就可称为自由软体,要视该软体的授权条件是否合乎自由软体基金会对自由软件所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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