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写诗软件会在我国引起版权困境吗?

Monday, October 16th, 2006 | 作者:

写诗软件,其实这类软件很早就有了,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但最近火起来。为什么火起来了呢,那是因为大家在搞笑那位所谓“诗坛芙蓉”的赵诗人时,有人拿出了用写诗软件搞出的“诗词”恶搞,看着粉好玩。有网络写手于是想到了这种写诗软件制造出来的文字的版权问题了,并认为这类文字不具有“原创性”,所以不应判定为有版权,理由是:

“由于这类内容产生的基础是软件特有模版的存在,也就是说仅仅是一种被输入关键此的机器性自动组合,并不存在人类本能、自然、复杂的思维、创造、理解、理想、跳跃性成分的存在,因此是不可能具有原创性的,只不过是在固定的模子中放入了不同的材料,锻造出来了形体相似,但材质不同的产品罢了。”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法律问题,而且有点和赵诗人的八卦相关,我也来凑个热闹扯几句。

1、写诗软件制造诗歌,和机器自动生产产品,是有实质性区别的,拿这个来进行类比,有不恰当之处。写诗软件,从性质来看,只是写作的一种工具。使用工具与否,与作品的独创性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要知道,写诗软件,本身就包含了软件制作者的独创性思维。写诗软件并不是简单的将完全无关的文字素材进行毫无逻辑排列的一种软件,它本身在设计时就考虑到了素材组合的某些逻辑联系(虽然不可能完全符合生活逻辑),在选择素材上也是有考虑的。

3、而且,写诗软件,也需要使用者设置或输入一些内容来产生自己所期望的结果,这本身也存在着软件使用者的独创性因素。

所以,要考察或判断写诗软件所产生的文字是否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并享有版权,还是要区分具体情况而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1、要考虑写诗软件产品本身的特点,特别是要考虑软件产生文字的机制。。写诗软件不只一个,各有各有的特质。如果只是将一些素材毫无逻辑的堆积在一起,然后用简单的随机排列组合的方式产生最终结果,并且使用者未对这一最终结果进行任何修改,那这类文字可视为没有独创性。但是,如果这款软件的设计本身就基于设计者对最终内容的特定追求的某些要求而进行的,那么这类软件就是作者自己的“写作工具”,不能因设计或使用了软件而抹杀其“独创性”。另外,如果这类软件本身在使用时的自定义方式非常强大,那么使用者在使用时的自定义行为,也应当视为独创性的表现。

2、对于软件产生的结果,如果使用者还进行了较多的修改或调整,那最终文字也应当视为有独创性。

(以下用目前流行的文字排列体来写个结论)

暂性的结论:

写诗软件

不是机器

编软件的

是人

用软件的

也是人

产生的文字

不能一概说

没有版权

写诗软件

在理论上

不会引起

版权困境

困惑的

只是某些

不太熟悉

写诗软件的

司法或行政人员.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www@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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