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广东省是要收缴劳动者仅有的一点武器吗?

Thursday, October 12th, 2006 | 作者:李立律师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委托律师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但受指派参加法律援助的律师除外

别说我看不懂,很多人也不明白:这样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我是看不出任何有益的立法目的。

是想加快简易程序的审理速度?

不委托律师,还可以委托其他代理人,案件的审理速度并不会因此而加快。相反,由于律师对于程序的熟悉,很多不必要的反复和闲扯反而可以避免。

这样的规定,如果一旦进入正式通过的条例,只有一个后果:在简易程序中,劳动者将丢去仅有的不多的一些诉讼武器。表面上,双方都不能请代理律师,似乎对双方很公平。但是,用人单位内部的HR以及内部法律顾问,往往都是熟悉劳动人事法律的人员,有些内部法律顾问甚至就是曾经从事多年律师工作的人员,当这些人员以非律师的身份作为用人单位的仲裁代理人上庭时,对于劳动者而言,公平何在?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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