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忠抢夺女记者录音笔验记者真伪”VS“痴情男抢手机为交女朋友”

Friday, March 12th, 2010 | 作者:李立律师

据新闻报道,湖北省长李鸿忠承认在面对敏感话题采访时“拿”了女记者的录音笔,但强调“拿” 录音笔只是为了验证对方是不是记者。

不巧最近看到一则新闻如下

http://is.gd/ah79A

被告人木玉宝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游手好闲,意图快速“致富”,并妄想通过手机“结缘”。昨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木玉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木玉宝窜至南阳市七一路茅刚屯附近,将下班回家途中的被害人李某的金鹏牌手机一部和手包一个(内装身份证等物)抢走。被害人李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用她人手机拨打被抢手机。被告人木玉宝在电话中要求做“朋友”,被害人李某即谎称同意与被告人木玉宝交朋友,并要求归还手机手包等物品。当天下午约6时,“痴情”男木玉宝电话告知被害人李某,并把所抢的手包依约放在某网吧楼梯口,包内物品完好。后被告人木玉宝又分两次将所抢手机和手机存储卡放在网吧门口。最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被告人木玉宝抓获。被告人木玉宝还有其他抢夺手机行为,被抢手机价值600余元。。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木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之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木玉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木玉宝主动退回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特别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上位者,建议该道歉的还是道歉吧,就算是像嘀咕网给我的那个缺少诚意的道歉,那也至少可以把事基本就过去了,于是就能促进和谐了。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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嘀咕网已经停止对我名誉侵权行为,但道歉是不足的

Thursday, March 11th, 2010 | 作者:李立律师

当我发出《公开信:敦促嘀咕网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侵权行为》一文后大约第三天,在这篇博文的回复中出现了自称嘀咕网的网站平台负责人的回复,表示“代表嘀咕网向您报以万二分的道歉”,“系统在您个人主页上显示的措辞的确不当,我们将会尽快修正。”。

我同时发现,在我的嘀咕主页上现在显示的内容是“不好意思,李立刚刚发送的嘀咕正在审核中,审核通过后将恢复正常,给你造成不便,请见谅。”。

我在公开信中提出的2点要求,一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公开向本人道歉,在侵权行为同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现在我大致可以确定的是,第一点要求已经得到回应,侵权行为停止了。但道歉和消除影响这一点,我认为嘀咕网的诚意是不够的,理由是:

1、仅承认在我的嘀咕个人主页上措辞不当,而且至今未解封我的嘀咕帐户,很显然,嘀咕网仍然认为我在嘀咕所发的内容是存在“不良信息”的,这是与事实不符的,嘀咕网并未承认对我的名誉曾经进行了侵害。

2、停止侵权行为,并不代表就承担了全部的侵权责任。我在公开信中所提的第2点要求,完全是根据法律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即在侵权同等范围内道歉并消除影响。嘀咕网如真有诚意作出道歉,就至少应当在我的个人主页显示道歉内容并持续与侵权时间相等的天数,而不是只在我的博客作出回应。我想我这个要求一点都不过份吧。�消

我再一次希望嘀咕网对我公开信所提出的第2点要求作出适当的回应,并且基于嘀咕网对我个人帐户新的封闭措辞内容,我补充一个要求:即尽快恢复我的嘀咕帐户。因为现在嘀咕网对我个人帐户新的封闭措辞内容“不好意思,李立刚刚发送的嘀咕正在审核中,审核通过后将恢复正常,给你造成不便,请见谅。”是非常可笑的,而且带有欺骗用户的性质。要知道,我最后一个嘀咕信息据我记忆至少在一个月以前发的,审核一个140字的微博需要这么长的时间吗?人大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都不需要这么长的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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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嘀咕网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看嘀咕网对用户极度不尊重心态

Tuesday, March 9th, 2010 | 作者:李立律师

在上一篇日志《公开信:敦促嘀咕网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侵权行为》中,我对嘀咕网侵犯本人名誉的行为进行了描述。这里,再对嘀咕网这个行为作进一步的分析。

嘀咕网作为一个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络运营商,应当明确自身的定位,是与用户处于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服务提供商,而不是高于用户的管理者。对于用户发布内容的管理,并不代表对于用户本身可以进行管理。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内容管理中删除用户发布的内容,甚至于可以删除帐户,即使这期间有过错,也不会侵犯用户的名誉权,只是合同性质的纠纷。

但是,嘀咕网所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显然是一种对用户个人的公开负面评价,并且使用了极不尊重的词句和方式:

1、采取了公开宣告的方式,可以为所有的网络用户访问到。这种公开宣告的方式就必须承担起足够的举证责任,并因此承担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必须谨慎为之。但是,从我的经历可以感受到,嘀咕网在采取这一行为之前是没有与用户进行任何沟通,也不作说明的,这很难说是一种谨慎的行为。

2、公开指责具体用户“发送的内容含有不良信息”,却不明确说明是何种“不良信息”�,给他人留下的是无限联想的空间,对于用户的社会评价的损害是扩大化的。

3、没有给用户提供任何公开辩解的机会。这一点上甚至不如淘宝网的信用评价机制。淘宝网只不过是交易评价,还没有上升到人格评价的程度,但对于差评,淘宝用户仍然有在差评上公开进行说明纠正的机制。可是嘀咕网这个公告,完全是不给用户任何公开辩解的空间。

4、对用户极不尊重的用语。很难想像一个网络服务商会公开宣告将某个用户“关入小黑屋”,除了网络游戏里可以在游戏的心态下使用这类用语,在BSP或其他服务提供商那里我没有见到过这么不礼貌的说法,甚至几乎看不到会有服务商公开对用户的人格进行公开的负面评价。可以自说自话就把用户“关入小黑屋”的服务商是一种什么心态呢,就是自以为高高在上于用户的服务商,用户在这类服务商的眼里似乎连内部员工的地位都不如。您可曾见过一个稍有规模的公司的老总敢城公开宣称把员工“打入冷宫”吗?公司老总最多也就是做而不说,而嘀咕网做了还要说,因为它认为公开贬低自己的用户这很正常很合理。��

嘀咕网如果认为自己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很有创意,那只能说是一个杯具的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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